夫妻鬧離婚公婆想要回“借款”

兒子小范和兒媳小苑鬧離婚,公公婆婆將兒子兒媳起訴到法院,要求歸還借款46萬餘元。近日,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天津北方網訊:

兒子小范和兒媳小苑鬧離婚,公公婆婆將兒子兒媳起訴到法院,要求歸還借款46萬餘元。近日,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範某和王某系夫妻關係,二人之子小范和兒媳小苑於2009年4月結婚,2017年至2021年期間,範某和王某陸續向兒媳小苑轉賬46萬餘元。原告範某、王某表示,兒子兒媳婚後生活困難,該46萬餘元是借給他們的,當時沒寫借條,現在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

這看起來順理成章,但小苑卻有另一番說辭。小苑說,她與小范的孩子出生後,家庭開支較大,且小范工作不穩定,公婆為穩定小夫妻關係併為孫女提供良好成長環境,主動提出按月給她轉固定數額的錢款,每筆款項的支付數額、支付時間大多是固定的、有規律的,雙方明顯無借貸合意,且具有合理合情的贈與事由。小苑還表示,自己與小范組成的是獨立家庭,向他人借款均會出具欠條,但在本案中,他們沒有書寫借條,顯然不是借款。況且,這麼多年來,二原告也從未催要過,現在要離婚,公婆才主張借款,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甚至可能涉嫌虛假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二原告主張借款,但其未向法院提交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相關證據,僅提交了相關轉賬記錄,兒媳小苑對此不予認可。基於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在二原告不能舉證證明雙方系借貸關係的情形下,法律後果應由二原告承擔。故對於二原告主張案涉款項系借款,並要求二被告返還的訴訟請求,判決不予支援。

以案釋法

法官表示,近年來,有的離婚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和逃避債務的目的,在訴前和訴訟期間虛構債務,而債權人多為近親屬。在處理家庭成員之間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婚姻外部的債權人和未舉債的配偶之間的利益平衡,結合出借款項的金額、款項交付方式、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等事實和因素,全面查證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既要避免夫妻逃避共同債務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又要防止夫妻一方聯同債權人要求對方承擔本不應承擔的債務。(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