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夥從義烏溜到台州偷走自己的汽車被判刑,這是什麼情況?

把別人的東西悄悄地據為己有,這叫“偷”。如果把本來屬於自己的東西,悄悄地拿回來,叫不叫“偷”呢?這還真不好說。

2021年8月26日,《台州晚報》第3版刊發了一則社會新聞,標題為:“租車行老闆覺察車輛異常,循跡發現被扣停在停車場 翻越鐵絲網,兩小夥子凌晨‘偷車’”。

2小夥從義烏溜到台州偷走自己的汽車被判刑,這是什麼情況?

網路圖片,月黑風高偷汽車該抓

新聞說,義烏有一個租車行老闆王永,其車行有一個司機楊明,楊明有一輛奧迪汽車掛靠在王永的租車行出租賺取租金。有一個顧客叫吳良,從王永的車行租了這輛奧迪汽車,又在王永的介紹下從阿坤車行租了輛瑪莎拉蒂。誰知道這兩輛汽車出租之後就一去不

復返

了。王永根據汽車定位發現,奧迪汽車停在臺州高新區。於是王永和楊明兩人從義烏直奔台州,到了定位地點一看,汽車就停在臺州灣新區公安分局停車場。原來吳良偽造證件,將租來的兩輛汽車轉讓了。吳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搜獲了這兩輛汽車,並扣押在公安分局停車場。

新聞說,王永和楊明兩個人,在凌晨時分偷偷翻越鐵絲網進入公安局停車場,駕駛被扣押的奧迪汽車揚長而去。到了義烏,王永向阿坤反饋瑪莎拉蒂也被扣押在該停車場。於是阿坤和租車經辦人周錢二人共同出資5000元,委託王永和楊明將瑪莎拉蒂也“偷”回來。準知這次“偷車”,被發現了,隨後4人被抓。

2小夥從義烏溜到台州偷走自己的汽車被判刑,這是什麼情況?

網路圖片,專租豪車的人得小心查驗

從《台州晚報》的這則新聞看,4個小夥子明知自己的兩輛汽車被公安機關扣押,卻不透過正當途徑取回,而是以“偷車”的形式,將汽車從扣押場所偷偷開走。這樣的行為,肯定是非法行為,但是算不算盜竊呢?也就是俗稱的偷盜呢?恐怕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認為屬於盜竊的,有一定道理;認為不屬於盜竊的,也有一定道理。

《台州晚報》的新聞說,台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他們“偷自己的車”不構成盜竊罪,但是構成了“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並據此提起公訴,“王永、楊明、阿坤、周錢被判處九個月至一年零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作為讀者,讀到這則社會新聞,感覺十分費解。公安機關已經把偽造證據非法轉讓汽車的吳良抓獲了,王永楊明阿坤等人作為受害者,理應慶幸,在感謝公安機關的同時應當積極申請提車,把自己的汽車透過合法渠道要回來。這是正常人的正常思維,也是正常人理應採取的正常做法。可是他們4人卻“棄明投暗”,採取了“偷車”的形式“取回”自己的車,這是法盲才會乾的事情啊。再回看新聞,果然,王永的文化程度只是小學畢業,沒有必要的法律常識,難怪會做出如此荒唐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