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講法 | 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和錢款是否可以要回?

一年一度的情人節就要到了,你給你的另一半準備禮物了嗎?包包、手錶、手機、口紅、首飾……或者是“1314”、“520”的紅包!想想就很浪漫,但是弱弱的問一句,萬一哪天分手了,這些禮物和錢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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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帥氣多金的小李在戀愛期間多次送給女朋友小麗名牌包包、手錶、化妝品等禮物,後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小李要求小麗返還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

法官講法 | 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和錢款是否可以要回?

法官講法 | 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和錢款是否可以要回?

【民法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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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官講法 | 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和錢款是否可以要回?

【法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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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1314”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繫感情需要的贈與行為,不應當要求返還。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後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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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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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但是戀愛也往往會伴隨著一些不愉快的糾紛和摩擦,而這些糾紛與摩擦帶來的不僅僅是感情上的問題,還可能涉及到對個人財產利益的侵害。所以奉勸各位戀愛中的男女要理智、理性,不要作出超出自己經濟承受範圍的贈與行為。

崇德 尚法

敬業 為民

原標題:《法官講法 | 分手後,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和錢款是否可以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