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潮汕一未滿14週歲少女網路奔現發生性關係,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譚某某與被害人小慧(化名,未滿14週歲)二人透過網路認識,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21年7月31日,譚某某來到揭陽市揭東區找小慧。期間,小慧多次到酒店房間與譚某某相聚,譚某某在明知小慧未滿14週歲的情況下,於8月1日、3日共兩次在酒店房間內與小慧發生性關係。後譚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男子與潮汕一未滿14週歲少女網路奔現發生性關係,被判刑

裁判結果

揭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譚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譚某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譚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法院遂以強姦罪判處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典型意義

當前,大部分未成年人已學會刷抖音、看直播、交網友,由於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能力差,缺乏正確的引導和教育,給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機。本案中被害人小慧沉迷於網路交友,未能接受正確的性教育,在懵懂年紀“同意”與所謂的“男朋友”發生性關係,對其身心發育和健康造成嚴重影響。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即使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是構成強姦罪。本案的處理,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性侵未成年犯罪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也為家長、學校、社會在預防與應對該類事件上敲響了警鐘。一方面,家長和學校要密切關注孩子的成長和教育,築牢“第一道防線”,另一方面,社會各界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法治教育,共同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