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一審判決披露:被告人盜竊夜視儀用於殺人,被羈押時曾傳紙條指使他人翻供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一審判決披露:被告人盜竊夜視儀用於殺人,被羈押時曾傳紙條指使他人翻供

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

封面新聞記者 林珏瑤

7月7日上午10時,“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封面新聞從被害人李某月的家屬方面獲悉,被害人父母自願放棄該案件附帶的民事賠償。得知兇手洪嶠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他們決定不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抗訴。在一審宣判時,被告方暫未就是否上訴做出表態。

判決書顯示,2019年5月,洪嶠指使祁文強前往南京一度假區盜竊夜視儀,並於2020年將該單目夜視儀交給另外兩名被告人作為殺害被害人的作案工具。案發後,洪嶠曾在看守所裡傳紙條指使他人翻供。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一審判決披露:被告人盜竊夜視儀用於殺人,被羈押時曾傳紙條指使他人翻供

受害人父親

戀人間產生矛盾起殺意,盜竊夜視儀用於殺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繫戀人關係,後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生殺害李某月之意,並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18000元)。

洪某偷竊該夜視儀系用於殺人作案。

據該案判決書,2019年5月,洪嶠指使祁文強前往南京市馬場山風景區舟漁寨度假區盜竊夜視儀,並帶祁文強前往度假區實地檢視地形,熟悉路線。5月25日,祁文強進入該度假區3006號房間內,將一臺價值人民幣18000元的單目夜視儀盜走,並於次日將盜竊的單目夜視儀交給洪嶠。2020年7月,洪嶠將該單目夜視儀交給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作為殺害被害人李倩月的作案工具。2020年8月3日17時許,被告人祁文強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抓獲。後祁文強向偵查機關主動交代了上述盜竊的事實。

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雲南省勐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後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彙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並掩埋。

洪嶠案發後指使他人翻供,精神鑑定相關意見不被採納

對於洪嶠的辯護人提出“洪嶠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應對其做精神病鑑定”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判決書中提及,經查,洪嶠在高中就學期間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療一次,但距本案已近十年之久,且洪嶠無家族精神病史,結合在案證據證實,案發前洪嶠策劃作案、帶領張晨光、曹澤青進行演練,案發後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傳遞紙條、指使張晨光翻供、將責任推給被告人曹澤青等行為,足以證實洪嶠對殺害被害人李某月做了精心策劃,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故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法院認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並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並掩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

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實施盜竊行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祁文強到案後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願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對於該案判決結果,被害人父親李勝在一審宣判後在法院門口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個判決結果是生活歸於平靜的最好動力源泉,也是對女兒的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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