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的外延性發展要求兒童享有同等受教育權、獲得合理的教育資源配置、接受可持續性的資金投入與合理的政策措施傾向等,以實現學前特殊兒童與其他兒童一樣所具有的平等權利,真正達到教育公平中的起點公平。

從教育的起點公平理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可知,特殊兒童的教育補償是建立在時間上的關鍵期,即學前期處於人生的早期教育階段,早期的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決定弱勢群體的起點公平性。羅爾斯曾指出:

“為了平等的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於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為實現學前特殊教育公平而在起點公平中對學前特殊兒童進行教育補償,使特殊兒童得到早期教育補償,處於關鍵期的學前特殊兒童能夠在最少受限制的環境下,針對缺陷給予教育補償。

錯過學前期的特殊兒童,教育補償的作用將會減半,或者使學前兒童無法補償缺陷,在後續的教育補償活動中將會付出更高的代價。

因此,廣義的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可以理解為,教育的重點應向天賦較低和出生較不利的兒童實施早期的教育補償,以彌補他們不同能力的缺失,向處境不利地位的學前特殊兒童作為最少受惠者給予教育補償,從而縮小處於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以最大的收益。

促進特殊兒童的早期發展與康復、提高特殊教育學前期教育質量、為實現教育公平中起點公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可以說

特殊教育補償的早期性決定教育公平與社會公平的起點公平。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研究表明,

學前特殊兒童的弱勢情況以及他們的弱勢延伸帶來的更多弱勢群體。

根據

2007年國家人口發展研究課題組公佈的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報告顯示,我國在全國範圍內每年約有20萬—30萬肉眼可見的先天畸形兒童出生,加上出生後才顯現出來的缺陷兒童,總數高達80萬—120萬,約佔每年2000萬出生人口的4%—6%。相當於每30秒就有一個缺陷兒童出生,而且間隔時間還在逐年縮短。

學前特殊兒童已經成為我國弱勢人群之一,而我國

“出生缺陷檢測與殘疾兒童調查”顯示,目前我國累計有近3000萬個家庭曾生育過智障、身體結構缺陷等先天缺陷兒童,約佔全國家庭總數的10%,這說明學前特殊兒童已經成為日益龐大且不容忽視的社會群體。大量學前特殊兒童中的大多數存在於農村的貧困家庭的中,導致社會弱勢群體範圍的擴大。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從學前教育補償的角度來看特殊兒童的生存、生活與發展,其目的是實現教育公平中起點公平的必然要求。

教育公平是改善特殊兒童社會地位差異的重要手段之一,針對特殊兒童進行學前階段的教育補償是彌補教育不公平現象而達到教育公平的必經途徑。

學前特殊兒童在生理與心理,教育與社會中存在起點、過程與結果的不公平,要實現教育的理想公平狀態,就必然要解決社會中特殊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不公平,透過教育補償來實現教育公平已經得到國家、社會及個體的認可。

在特殊兒童與教育公平之間搭建的橋樑是實施早期教育補償,教育公平的基本途徑是對學前特殊兒童實施教育補償。

一個國家與社會是否在人性化發展程序中,從某一方面也體現著對於弱勢群體中特殊兒童教育問題的解決,通常所說決定教育成功的不一定是教育功能最強的部分,或許也是其功能最弱的環節。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雖然在特殊兒童早前教育補償出發來看教育效益的獲得或教育精英的培養,實屬不能在短時間內彰顯優勢與達到目的,但從人性化、制度化與科技化的發展來看,一定人口素質的提高、社會競爭力的提升都有必要對特殊兒童早期進行的教育補償,學前特殊兒童的教育補償同樣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由於教育物件是不受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民族、種族、膚色、信仰、殘疾、性別差異等限制的人,為此學前特殊兒童實施教育補償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理想與現實中的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

例如,美國的提前開端計劃中對於處境不利兒童實施早期教育補償的計劃,其目的是為了調整教育資源以滿足教育起點公平的一種社會訴求。

同時也是為弱勢兒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權,為特殊兒童提供免費的公共教育與提供其免費家庭教育補償計劃等,以實現所有兒童具有同等的教育權利。教育補償對於學前特殊兒童這樣的弱勢群體而言,不僅可以打破落後的惡性迴圈還能夠節省社會資源。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作為教育基礎與起點的學前教育,強調透過教育補償給予弱勢兒童充分的關注與經濟、政策上的支援,其目的都是為實現教育公平、社會公正。如果特殊兒童的早期教育補償被忽視,那麼平等的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則不可能實現,教育的平等與社會的公正也變為不切實際的口頭之談。

學前特殊兒童常常處於社會邊緣,成為典型被排斥、被歧視的弱勢群體,因此要為學前特殊兒童提供生存權、學習權、自由權,使他們享有受平等的受教育權與獲得人權

,而這些權利的獲得需要配以更多的教育資源與實施完善的政策措施,基於學前階段進行的教育補償應給予必要的經濟專案與計劃的永續性扶助,或與建立相關保障特殊兒童的特殊教育法、學前教育法等相關經濟與法律手段,以保障特殊兒童學前階段的教育補償的進行,實現特殊兒童學前期接受平等教育的宗旨。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針對學前特殊兒童客觀存在的不同身心障礙、智力障礙、學習障礙等引起的需要,採取個別化的教育補償方法,最大限度滿足學前特殊兒童的特殊需要。實現教育公平則需要教育物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在社會資源分配上享有同等的份額,在教育機會中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以實現教育利益的同等化。

從特殊教育角度而言,學前特殊兒童是社會弱勢群體中較為弱勢的群體之一,同時也是最可以改變現狀與提高康復的群體之一。

學前特殊兒童內在生命力與完善力決定其群體本質特性,學前特殊兒童在早期干預與不斷實施教育康復的過程中,需要開展必要的教育補償活動。

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有利於大部分輕度學前特殊兒童的康復,能夠使學前特殊兒童與普通兒童一樣健康成長,並能夠承擔社會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有利減少社會對特殊兒童後續成本的付出。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是很有必要的

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出生缺陷兒童只有

40%

將成為終生殘疾,剩餘的約

60%

缺陷兒童是可以脫離缺陷而健康的成長與生活。而這大部分缺陷兒童在醫學等領域的補償之外,仍需教育補償給予補充以提高學前特殊兒童的康復率。

為實現教育公平與社會公正,對弱勢群體中的特殊兒童進行必要的早期教育補償是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的必然要求。

由於特殊兒童自身特點決定教育補償的部分特徵,分析學前特殊兒童教育補償的內涵,以根據教育補償物件的特殊性與緣邊性等特點,而決定教育補償最終實現的目的不僅是為滿足學前特殊兒童的需要,而且還要實現教育公平中的起點公平。

以起點公平為前提對學前特殊兒童進行有效的彌補缺陷與潛能開發,補償教育環境與教育機會,為實現理想的教育公平與社會公平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