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托育機構應設至少6平方米保健觀察室

北京日報客戶端 | 實習記者 柴嶸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近日印發《關於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托育機構備案相關衛生評價基本要求、備案流程與管理要求,並制定《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其中要求托育機構應設立至少6平方米的保健觀察室。

《基本要求》從環境衛生、設施裝置、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4個方面提出14條基本要求,這14條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托育機構應設有建築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的保健觀察室,且至少設有1張兒童觀察床;托育機構須配備消毒櫃等專用於水杯、毛巾、餐具消毒的消毒設施,並每日消毒;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0%等。

《通知》中要求,托育機構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應當符合《基本標準》的要求。備案前,托育機構可按照《基本標準》進行自我評估,達到基本標準各項要求的方為合格,備案時須提供自我評價合格的衛生評價報告,承諾符合《基本標準》各項要求,承諾不屬實或違反承諾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時提交的衛生評價報告,應當核驗材料的完整性。

衛生評價報告包含托育機構開展備案相關衛生評價情況說明、托育機構房屋平面佈局圖、專(兼)職保健員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件、室內環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有關規定的檢測報告、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相關檢測報告、本機構衛生保健制度相關材料等6項內容。

此外,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向托育機構提供備案回執後,應當嚴格按照《基本標準》,對托育機構環境衛生、設施裝置、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勘驗。對於不符合《基本標準》的托育機構,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責令改正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