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隱私被“智慧音響”偷拍!警方已立案,小度迴應

7月4日,“女子玩智慧音響發現多名房客被拍”相關詞條登上熱搜。隨後,涉事的小度智慧屏產品官方就此事迴應稱,小度智慧屏不會預設、自動開啟攝像頭及“看護助手”功能,僅裝置管理員有許可權開啟該功能。

目前,小度方表示已與當事人取得聯絡,並強烈要求商家儘快停止相關行為。受理此案的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公安分局高峪派出所表示,已對此事進行立案調查。

多人隱私被“智慧音響”偷拍!警方已立案,小度迴應

偷拍事件登上熱搜

多人隱私被“智慧音響”偷拍!警方已立案,小度迴應

小度迴應登上熱搜

記者致電遼寧本溪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已接到警情,目前明山區公安分局正在落實調查此事。

轄區明山公安分局高峪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迴應,目前已經立案,民警正在連夜調查網友反映的情況。

7月5日,百度旗下人工智慧助手@小度小度就該事件釋出宣告:強烈要求商家儘快停止該行為,已與影片當事人取得聯絡,支援當事人維權,並將竭力配合、協助警方的問詢和調查。

多人隱私被“智慧音響”偷拍!警方已立案,小度迴應

小度:僅管理員有權開啟看護模式

7月4日至5日,標題為“女子玩智慧音響發現多名房客被拍”“小度迴應女子玩智慧音響發現多名房客被拍”的詞條相繼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熱議。

據報道,幾日前,羊女士(化名)在遼寧本溪一家民宿的房間裡操作智慧音響時發現,音響上有攝像頭,且該裝置已開啟“看護模式”。羊女士表示,發現情況時這臺智慧音響已捕捉到六七段自己和朋友在房間走動的影片,裝置內還儲存了不少其他顧客的隱私影片,“(我)感到非常的不舒服。”

多人隱私被“智慧音響”偷拍!警方已立案,小度迴應

智慧音響

多人隱私被“智慧音響”偷拍!警方已立案,小度迴應

裝置中儲存的住客影片,圖/N影片

其後,羊女士與房東溝通要求退房並報警,在帶領警察去民宿內取證時發現智慧音響已被取走。此外,羊女士表示,在和警方溝通的過程中,發現該民宿並未在公安系統中報備。據極目新聞訊息,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公安分局高峪派出所表示已對此事進行立案調查,羊女士所反映的情況正在核實中。

許多網友根據羊女士釋出在抖音上的影片指出,民宿內使用的智慧音響是百度旗下的小度智慧屏產品。隨後,小度官方就此迴應稱,小度智慧屏的“看護助手”功能是為幫助使用者在異地看護老人和孩子,其不會預設、自動開啟攝像頭及該功能,僅裝置管理員有許可權開啟,且使用該功能時小度裝置端會收到明確提醒。

“開啟看護助手後,小度裝置會自動幫您進行移動偵測,當發現有人或物體移動時,小度裝置會立即錄製影片並向您傳送通知,您可以點擊發送來的錄製影片快速瞭解家庭的動態情況。”小度客服人員這樣介紹“看護助手”功能。

  房東應提醒房客其有權進行檢查或移除

在該事件中,如何看待房東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為何酒店、民宿等場所的偷拍現象會成為“沉痾痼疾”?

北京師範大學網際網路研究院院長助理、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表示,在該事件中,民宿房東需要承擔基本的安全看護義務,但是義務能否擴大到智慧音響的“看護模式”,還需分情況討論。

“首先,民宿的房東在接到住戶的投訴和告知之後,要及時地介入,消除隱患,這個是他第一時間必須承擔的義務。其次,對於這種非典型的安全風險,要具體判斷房東是否具有預見能力,在有預見能力的情況下,應當有進行提前防範和介入的要求。”他說。

吳沈括強調,除了透過合適的方式檢查干預之外,房東“最起碼要在房間內有合適的告知舉措、警示舉措或者提示舉措。提示客戶他們有檢查、選擇、移除(智慧音響)的權利”,重要的是,房東有必要對這類風險做出一定的預見和判斷。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許丹在分析偷拍行為入罪難點時則指出,由於當下各類電子產品趨於小型化、便攜化,人們日常使用的電子裝置與竊聽竊照裝置的功能界限逐漸模糊,刑法相關規定中的“竊聽竊照器材”很難定義。這意味著對此類事件予以刑事處罰困難重重。

為此,他建議從攝像裝置的管制角度出發,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在購買、銷售攝像裝置時實行實名制,將其作為通訊工具管理。此外,為攝像頭拍攝到的影片加上後臺水印,這有利於司法機關識別裝置和比對犯罪嫌疑人。

今年1月,網友發現有使用者在B站上傳疑似破解公共場所攝像頭後獲取的監控影片一事引發關注。南都記者在暗訪中發現,不法分子大多以打包形式售賣被破解攝像頭的賬號和密碼,售賣的影片型別以酒店、家庭監控影片為主,酒店的價格偏高,一次購買六至九個固定場所的監控影片價格在98元至700元不等。

此外,部分廠商對於攝像頭管理軟體具有最高的管理許可權,可以在後臺裡輕而易舉地獲取使用者資訊和影片資料……

央視財經曾報道,亞馬遜公司旗下一家公司研發的智慧門鈴被曝出,公司員工允許觀看使用者門鈴攝像頭拍攝的影片。

多人隱私被“智慧音響”偷拍!警方已立案,小度迴應

據青海普法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1032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