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致2人死亡,家屬向酒友索賠30萬,結果為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為當前社會人盡皆知的常識,有的人嚴格遵守,時刻提醒自己絕不越過警戒線;有的人置若罔聞,用自己的生命去試探,終究害人又害己。請看一個發生在會昌的真實案例。

男子醉駕致2人死亡,家屬向酒友索賠30萬,結果為

2021年3月25日,受害人吳某喜提新車,當晚便邀被告李某等4人去KTV唱歌並開了A包廂,邊飲酒邊唱歌。當晚被告鍾某約被告徐某等4人在B包廂唱歌,後吳某因與B包廂的部分人相識亦在兩個包廂走動且均喝了酒。後A包廂的人先後離開,吳某將A包廂的費用結清後繼續去B包廂與仍在唱歌喝酒的其餘4人玩到凌晨1時許才散場。散場後,吳某駕駛其新小車載著徐某回家。途中,吳某駕駛的車輛先後與路邊的矮牆、標識牌、金屬防護欄發生碰撞,造成徐某當場死亡、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小車報廢。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5。4mg/100mL),未注意路面情況、未保持安全車速導致單方事故,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後吳某家屬以各被告未對吳某酒後駕車的行為進行勸阻、提醒、告知為由訴至法院,要求9被告承擔30萬餘元的賠償款。

法 院 認 為

男子醉駕致2人死亡,家屬向酒友索賠30萬,結果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系受害人與各被告在KTV共同飲酒後受害人駕車回家引發單方事故造成自己及同車人員死亡,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此共飲者只有存在過錯時才承擔過錯責任。共飲者是否有過錯,應結合受害人飲酒後狀態、共飲者是否產生了臨時救助、照顧、管控義務及事故發生的原因作綜合認定。結合該案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各被告對吳某因酒駕造成自身人身及車輛毀損並無過錯。

第一,事發前受害人吳某與部分被告在KTV共同飲過酒是事實,但從酒精檢測的結果證明吳某在此過程中喝酒並未過量,尚未達到醉酒狀態,其行為及神智尚處於自身能管控的狀態,故該案共飲者在飲酒結束後對吳某尚不產生法律上的臨時救助及照顧、管控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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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酒後駕車系害人害己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為當前社會人盡皆知的常識。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酒後駕車的危險性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其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系其自身安全意識及守法觀念淡薄導致,與他人是否進行了勸阻、告知、提醒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不應歸責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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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親朋好友共聚、紅白喜事聚餐、商務應酬中的同桌共飲是人之常情,亦屬社會常態。不同的場合共同飲酒的原因各異,共飲者之間親疏有別,故在一般情形,共飲人勸阻他人酒駕應屬善意提醒的好意施恵行為,應予提倡及鼓勵,但該行為屬道德範疇,不應成為共飲者之間的法律責任及義務。飲酒者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如過分的苛責於共飲者,必然使共飲者隨時處於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安狀態當中,將加重其社會交往成本,不利於正常人際關係的建立和正常社會活動的開展。

男子醉駕致2人死亡,家屬向酒友索賠30萬,結果為

綜上,原告無證據證明各被告在該案中存在過錯,受害人吳某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與其之前與被告飲過酒並無法律上的必然因果關係,原告將吳某發生事故歸責於各被告與吳某共飲後未進行勸阻、提醒、護送、告知,進而要求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判決

男子醉駕致2人死亡,家屬向酒友索賠30萬,結果為

原標題:《男子醉駕致2人死亡,家屬向酒友索賠30萬,結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