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龍魚“期貨虧損”再引關注!業內專家:最佳化制度,讓“鼓勵套保”的法律精神落地

這已不是金龍魚第一次因為所謂“期貨虧損”而引發市場關注了。

從負8163。5萬元、負15。56億元到負31。54億元,連續三年,金龍魚的年報都明確披露了其套期保值期貨端的盈虧情況。

上週五,金龍魚舉辦2021年度業績說明會。會上,有投資者提問:“公司期貨為什麼一直虧損,是職員技術問題嗎?”

公司董事兼總裁穆彥魁回覆表示,公司在集團層面建立了專業的期貨管理團隊,會根據各工廠每日生產、銷售、庫存情況,結合各原材料的行情進行綜合判斷後,在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馬來西亞衍生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等進行套期保值。2021年以來,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如棕櫚油、大豆、大豆油等價格處於上漲趨勢中,公司的期貨業務產生虧損。從會計記賬角度來看,由於部分期貨合約未能滿足套期會計的要求,期貨的損益需要及時計入利潤表,但是現貨的損益需要等到銷售後才能體現,因此會存在時間性差異。

把期貨損益計入利潤表披露出來,金龍魚將其歸咎於期貨合約和套期會計之間的匹配問題。那麼,事實究竟是怎樣呢,這種情況又是否能夠有效避免?

辨是非:或有人為匹配期現賬目之嫌

據瞭解,從2021年1月1日起,財政部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涉及的新金融工具準則不分企業營業環境開始無差別普遍實行,其中就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新的套期會計準則引入了更靈活及人性化的會計處理機制服務實體企業,幫助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更貼合風險管理活動,同時解決了風險管理業務、財務資訊不對稱以及財報失真的情況。

而金龍魚此次為何沒能完全有效運用套期會計呢?

“經營與財務資訊是一一對應的。凡是經營上有動作的,財務上一定要有與之對應的會計處理資訊;財務上有會計處理資訊的,經營上也一定要有與之對應的動作。這兩個原則是企業套期保值時必須要遵循的。”中國投資協會大中型企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研究諮詢部技術諮詢總監宋朝表示,按照金龍魚的說法,實際上不少業務進行了單邊的操作與記賬。所以,如果公司能進行套期會計處理,技術上可以認定是套期保值。如果最後依然確認虧損進利潤表,則能判斷出是投機。

不過,他也表示,金龍魚這種說法會造成一定混淆。“如果公司是投機操作,而對投資者說期貨損益後期會隨現貨確認,但到底能不能確認,目前不知道。即便後期確認,公司的會計處理大機率是進行了一定的人為匹配,而這僅僅是個技術處理手段,與套期對映無關。”

在他看來,金龍魚所稱的“未能滿足”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公司不理解套期會計也就是套期工具的處理,套期關係不明確;另一種是其套期業務不滿足套期對映關係。

明規則:套期會計仍有須完善之處

“並不是所有的套期保值都能運用套期會計。”國內一家頭部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告訴記者,一方面套期會計準則有嚴格的要求,例如要求被套期專案和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係,即價值由於相同的被套期風險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但有時實務中現貨和期貨品種存在較大差異,其價值變動受到多種不同因素驅動,以至於抵消效果可能並不太好,企業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或許能對沖部分風險,但可能無法滿足套期會計要求;另一方面現行準則尚未解決動態淨敞口套期會計的問題,例如貿易企業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以及現貨高頻滾動更新,企業針對實時更新的淨敞口進行套期,很難對期貨、現貨進行追蹤匹配。這個問題目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起草《宏觀套期》專案。

該會計師說,由於套期會計並非強制運用,對於企業來說不管是已經運用套期會計的有效套期的套期無效部分、未選擇應用套期會計的有效套期方案還是不滿足運用套期會計的套期保值,對於報表使用者來說,都希望企業透過詳實的資訊披露給市場傳遞更多有效資訊,以幫助報表使用者瞭解公司的風險管理策略及效果。例如,除了滿足會計準則對套期會計相關披露要求之外,企業可以在管理層分析中對於未運用或不滿足運用套期會計的套保方案進行披露及分析。

“的確,投資者最擔心企業以套保的名義做投機。”這位會計師表示,能做成套期會計的套期保值一般沒問題,但沒做套期會計的不代表企業在做投機,可能是現行準則尚不能解決企業的套期實務,或者企業的套保方案並不能滿足會計準則嚴格要求,這些情況上市公司都可以在管理層分析中解釋給投資者。“不能冷冰冰地用專業詞彙說,要通俗易懂,這樣才能消除他們對上市公司和對期貨工具的誤解。”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合夥人田雪彥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由於企業運用的期貨產品多為市場上的主力合約,當企業需要對長期的風險敞口進行管理時,就需要對套期工具進行到期移倉,該滾動套期策略也會由於套期工具的展期產生一定的套期無效性。企業需要量化評估套期有效性。當套期工具與被套期專案的經濟關係發生變動時,企業必須透過再平衡套期比率調整納入套期關係的套期工具與被套期專案數量,以確保其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另外如果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是一項損失,且該損失全部或部分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的,企業應當在預計不能彌補時,將預計不能彌補的部分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例如,企業在較高價格鎖定原油成本導致企業的產品預計虧損時,不能彌補的虧損需要及時轉出至當期損益。

田雪彥表示,新套期準則允許企業將構成淨敞口的所有專案的專案組合整體指定在套期關係中,並追蹤被套期專案的變動來運用淨敞口套期,但對於價格風險來說,新套期準則僅限於對面臨公允價值變動風險的敞口運用淨敞口套期會計,而不得對預期採購和銷售面臨的現金流變動風險的敞口運用淨敞口套期會計。當企業基於動態的淨敞口進行風險管理時,如果企業難以逐項追蹤構成風險淨敞口專案的變動,也無法運用套期會計。企業可以選擇對發生會計錯配的待執行合同適用公允價值選擇權來簡化會計處理,消除會計錯配。

優制度:給“金龍魚們”一些理解空間

記者從交易所相關人士處瞭解到,交易所在倉位管理上有申請套保豁免限額,不過企業有時因為臨時的經營計劃調整來不及申請,有的企業做套期保值資訊披露時不想把所有經營行為暴露,但也有的企業就是在做期貨投機。而更多的是上面幾種情況兼而有之。

在該人士看來,當前國內評價企業套期保值效果的基礎制度還不盡完善。因此,如何看待套保效果,不能完全被現有制度規範框住。“但現行制度仍是一個大概的標準,幫助我們鑑別。就像中醫的望聞問切,有個外在的大概判斷,但不可刻板地依靠外在的表現。”

記者發現,即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將利用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套期保值定義為“風險管理活動”,並將原來所稱的“期貨投資者”統一改稱“期貨交易者”,從法律意義上將上市公司的期貨套保與一般意義上的期貨投資區分開來。新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利用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

對此,業內專家呼籲,上市公司未來應當在新法的指引和保護下,進一步用好期貨工具並做好套保資訊披露,而社會大眾也須按照“鼓勵利用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的立法精神,提高對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認識,消除對期貨工具的誤解,給“金龍魚們”一些理解空間。

具體來看,上述業內專家建議,針對上市公司的“期貨套保”,應當先搞清楚其實質,再有所區別地對待。如果是規則制度的漏洞造成的誤解,可以呼籲讓制度儘快完善。對於上市公司自身,如果屬於“套保模範型”,應該予以宣傳鼓勵;如果屬於“渾水摸魚型”,參與期貨投機而拿套保當幌子,要加強問責;如果屬於“信披瑕疵型”,則要理性看待這種瑕疵,不可武斷認為是期貨工具出了問題。

本文源自期貨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