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古代是否存在?

從“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歷經了兩千餘年的漫漫歷程。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古代是否存在?

法律文化是人類社會寶貴的精神財富。幾千年來綿延不絕的中華法系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中國傳統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雖然是封建統治的工具,但其中也蘊含著許多積極、進步的法律思想觀念,如“明德慎罰、為政以德、寬猛相濟、德主刑輔、罪止其身、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等等,有些至今仍然有參考價值和借鑑意義。在這些說法之中,“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可以說是耳熟能詳、婦孺皆知,經常被作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重視平等觀念的例證。但是如果仔細探究一下,這句話無論從理論基礎、觀念、實證和歷史上都站不住腳,是從未實現過的美好幻想。

一、“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語句溯源”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出現的比較晚,是在《野叟曝言》第六七回:“眾人都道說那裡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這是因姦殺命的事,既犯到官,還有活命的嗎”?《野叟曝言》作者夏敬渠(1707-1787),是清代乾隆年間人,是一個久試不第的落魄文人,據考證,該書為其晚年所作。這樣滿打滿算,“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出現也就距今兩百多年的時間。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古代是否存在?

有人可能會說,雖然這句話出現得晚,但與這句話意思差不多的句子出現得早。查了一下資料,註明這句話的另一出處是《史記·商君列傳》,徵引的是商鞅變法的故事:

於是太子犯法。衛(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誠,黥其師公孫賈。

大意是說,(秦國)太子觸犯了(商鞅)制定的法律,商鞅說:“法律之所以不能貫徹執行,是因為居高位的人犯法(不受懲治)”,商鞅“將法太子”,注意是“將要”依照法律處罰太子。但太子是國君的繼承人,不可施加刑罰,於是對太子的師傅公子虔、公孫賈施加了刑罰。這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例證嗎?這分明是王子犯法、師傅受罰!真是絕妙的諷刺!

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可能實現的理論基礎

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儒家思想、理論、觀念深刻影響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包括法律觀念、法律制度。在儒家思想佔據統治地位之前,以商鞅為代表的法家確實有過一定條件下“執法平等”的理論構想,如《商君書·賞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於士大夫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後來的韓非子也有“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和“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的觀點。“刑無等級”頗有點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但儒家思想佔據統治地位之後,法家的理論被認為是“刻薄寡恩”,不如儒家導之以德、齊之以禮的“仁政”思想寬厚。法律思想、理論、制度的主流從“法治”轉化為“禮治”。以“親親”“尊尊”為核心精神內涵的“禮治”思想,其核心要義是按照不同的社會等級來確定相應的法律地位,不能越界過線,法的公平性要服從於禮的等差性。西晉制定《泰始律》首次將禮制中的“服制”引入法律,確立了“準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則,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對後世影響深遠。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古代是否存在?

所謂“準五服以制罪”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服制愈近,即血緣關係越親,以尊犯卑者,處刑愈輕;相反,處刑愈重。服制愈遠,即血緣關係疏遠者,以尊犯卑,處刑相對加重;以卑犯尊,相對減輕。舉例來說,如果古代張三持刀傷了李四的父親,根據傷勢輕重要處以罰金、杖刑,最多流放,但不至於死,但要是持刀傷了自己父親,不論傷勢如何,一律處以絞刑。“準五服以制罪”以法律形式將禮制中的親疏、遠近原則提高到法律的平等原則之上。因此,要求因於禮的立法去講求平等,無異於緣木求魚。這是中國古代實現不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理論根源。

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無法實現的制度規定

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從根本上來講,是以宗法關係為維繫紐帶的特權法,貴族、官員等享有庶民(普通人)無法享有的合法的“法律特權”。《禮記》中“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這種法律特權的集中體現。“禮不下庶人”姑且不論。“刑不上大夫”,意思是說“刑”的處罰物件主要是大夫等級以下,即便是大夫以上的貴族觸犯了法律,必須要受到法律懲罰,也有很多庶人享受不到的優待。如《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中有“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的規定,意思是王的同族處死刑不能公開執行,一般是“有賜死而亡戮辱”(《漢書·賈誼傳》)。《禮記·文王世子》中有“公族無宮刑”的規定,犯了罪的貴族不使用帶有侮辱性的“宮刑”。《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中有“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定,即貴族及其配偶即使遇上訴訟也不用親自出庭應訴。早期,這些規定都比較零散,不成體系,後來隨著法律的健全完善,貴族、官員享有的特權透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主要有請、減、贖、免、官當、八議、丹書鐵券等制度規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八議、官當、丹書鐵券。如果說“準五服以制罪”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倫理法特徵,那麼“八議”“官當”“丹書鐵券”等則突出地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特權法的性質。

八議

何為“八議”?“八議”是指封建貴族官僚中的八種人犯罪後,依法享有減免刑罰處分的特權制度,具體包括:一議親,指皇親國戚;二議故,指皇帝的親密故舊;三議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人,如其言行可供人效仿的賢人君子;四議能,指具有傑出的政治、軍事才能的人;五議功,指為朝廷建立過卓著功勳的人;六議貴,指一定品級以上的官員以及有一定等級爵位的人;七議勤,指為朝廷勤勞服務的人,如日夜操勞、恪守職責的將軍;八議賓,指享受國賓待遇的前朝國君的後裔。上述八種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員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其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給予寬宥處理。除犯“十惡”之罪外,一般情況下死刑均能免除,流罪及以下其他刑罰均可以降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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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入律,始於曹魏的《新律》,魏律把原有的一些保護貴族、官僚的特權法系統化、條理化,明確歸納為八條,定名為“八議”,正式列入法典中。自此之後,晉律、北朝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均沿襲了“八議”的基本內容,成為封建時代持續時間最長的特權法制度規定。 “八議”中,“議親”居首。東晉成帝時,盧陵太守羊聃脾氣暴戾,為非作歹,濫施刑殺。在簡良案中,他徇私枉法,冤殺無辜人員達 180 人之多。有官員向成帝上奏,稱其罪當處死,但由於景獻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按“議親”的規定,免於一死。再拿距離現在最近的清代的例子來說,清代的皇親國戚按照親疏遠近分為宗室(黃帶子)和覺羅(紅帶子)兩大類。清朝顯祖塔克世(努爾哈赤的父親)所生的後裔直系子孫稱宗室,腰間外衣系金黃色帶子為標誌,故俗稱宗室為黃帶子。努爾哈赤伯叔兄弟的旁支子孫稱為覺羅,腰間外衣系紅色帶為標誌,故俗稱覺羅為紅帶子。清代律法規定,涉及宗室、覺羅的民刑事案件,戶部、刑部必須會同宗人府進行審判;宗室、覺羅犯罪也不納入一般監獄,而是圈禁在宗人府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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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當

“官當”就是以官階來折抵部分或全部刑罰的制度,也就是說,有罪的官員可以“依法”用他們擔任的官職作為交換條件,逃避或者減輕法律對他們的處罰。“官當”作為一種制度最先出現在晉律當中,晉律規定免除官職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此後南朝時的《陳律》正式出現了“官當”之名,規定“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並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意思就是說官員如果被判五年或四年刑,可以用官階折抵兩年,其餘的刑期還得服滿;如果被判三年,就以用官階抵當兩年,餘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錢來贖了。南北朝時期陳朝建寧郡有個縣令程滔犯貪贓罪,本來被判處徒刑三年,但最終的結果卻是,他以頭上的烏紗抵掉了兩年,又用金錢折抵了剩下的一年,這樣就一天也不用服刑。《陳律》在規定以官抵罪時並沒有區分官品的高下,後世的隋、唐、宋補了這疏漏,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明清時君主專制空前膨脹,法律不再有“官當”的規定,但官貴們犯罪實際上仍能享有各種優待。

丹書鐵券

相比於八議和官當,丹書鐵券(又俗稱“免死金牌”)的門檻要高不少,一般僅在王朝開國初期頒發給開國元勳、功臣家族。丹書鐵券首見於西漢,是皇室給功臣家族長期存在的保證書,並沒有“免死”功能。到了南北朝時期,鐵券的“免死”功能才開始出現。據《北史·李穆傳》記載,北周初年,大將李穆在芒山之戰中救了北周文帝宇文泰一命,宇文泰覺得無以為報,“特賜李穆鐵券,恕以十死”,這是史書中較早的鐵券可以免死的記載。

現存最早的丹書鐵券實物是唐昭宗頒賜給彭城郡王錢鏐的,鐵券上刻有333字,核心內容是這麼幾句,“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即赦免錢鏐本人九次、子孫三次死罪,觸犯了一般法律,相關部門不得追究。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古代是否存在?

明代是頒發“丹書鐵券”的高峰期,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後大封功臣,頒發了大量的丹書鐵券。明代鐵券與唐代相比有兩大不同:其一是謀逆不赦,只宥其他死罪;其二是免死的次數趨少,且子孫不免死。丹書鐵券是皇帝籠絡功臣、向功臣示好的產物,是否能發揮效力,決定權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如果翻臉不認人,再多的丹書鐵券也無濟於事。朱元璋即位後大殺功臣,明初分封的公爵、侯爵、伯爵共有62人,大部分都被授予了丹書鐵券,但這六十餘位開國元勳中大部分被殺、被貶,只有8人勉強稱得上善終。所謂丹書鐵券甚至比不上廢紙一張。儘管丹書鐵券在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宣稱的效用,但是作為一種具有特權性質的制度安排,是對貴族、勳臣的特殊優待。

1908年,滅亡前夕的清政府頒發了中國近代第一部以“憲法”為名的《欽定憲法大綱》,共24條,君上大權有14條,臣民權利和義務只有9條。《欽定憲法大綱》將君上大權獨攬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臣民的權利只是作為附則,表現了清朝統治者重君權、輕民權的一貫性。在這樣的憲法框架下,要想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視同仁,無異於與虎謀皮、緣木求魚。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12年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公佈了《中國民國臨時約法》,其中第5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有了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民國時期的憲法、法律都繼續重申、確認了這一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寫入了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從“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歷經了兩千餘年的漫漫歷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個曾經遙不可及、不可能實現的法治夢想歷經艱難曲折才得以實現。法律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學法、懂法、知法、守法是每個公民應該而且必須做到的,只有懂得法律才能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