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子戶”違法嗎?

所謂“釘子戶”,其實是大家對長時間未完成搬遷的拆遷戶,一種略帶有貶義或者戲謔含義的比喻。關於做“釘子戶”是不是違法,需要視情況而論,下面我們就列舉三種常見“釘子戶”情形以做說明。

“釘子戶”違法嗎?

第一種情況,被徵收人拒籤不合法安置補償協議,並且啟動法律程式積極維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由上述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對安置補償協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山東菏澤李某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中,法院基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定,判決撤銷徵遷部門對當事人李某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且重新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此種情況下,堅持做“釘子戶”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表現,被徵收人選擇法律途徑維護合法利益的行為值得鼓勵。

“釘子戶”違法嗎?

第二種情況,被徵收人認為補償條件不合理拒絕拆遷,但並沒有啟動法律程式維權,而是在單純的拖延中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舉動,以此對抗拆遷方。這部分被徵收人“吃準”徵收部門最終會迫於無奈向他們“妥協”,開出更豐厚的補償條件。

但是,這種想法必然是“痴心妄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在法律規定的救濟程式啟動期限到期之前,並不能直接說這種拖時間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一旦過了相關法定期限,拆遷方是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被徵收人以“消極態度”面對徵收,不積極運用正確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例如,深圳一個拆遷戶堅持16年要3億賠償,如今只能獨守老房。當年他本來可以獲得最高的拆遷賠償款1000萬,但這家業主不滿足,堅信自己房子所處的地方將會越來越值錢,必須把未來的增值部分考慮進去,要求開發商至少拿出3個億才肯搬走。

迫於無奈,開發商只能放棄徵收這家人的房屋,根據周邊的地形開展長期的建設。而如今16年過去了,周邊都已發展起來了,而當年索要三億元才肯搬遷的那戶人家,已經被淹沒在了周邊的高樓之中,16年來依舊保持著原本的那副模樣,房子越來越舊,價值自然“淪陷”。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那個地方面積過小,對開發商已經沒有吸引力了。

“釘子戶”違法嗎?

第三種情況,房子已經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拆遷雙方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但被徵收人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或者房屋已被依法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並且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式的,如果被徵收人再拒絕交房,就是違法行為了。

徵遷部門作為協議的一方,可以透過法律手段,提起相應訴訟,保障其協議約定內容的落實,但是,徵遷部門無權越過法院而直接實施強拆行為。在徵收領域,徵收雙方簽了補償安置協議,被徵收人因為某些理由拒絕履約搬遷,徵遷部門需遵照相關法定程式,提起法律程式,維護己方作為協議一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堅持做“釘子戶”不必然是違法行為。但是,無論是從自身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考慮,被徵收人都應當積極履行自身義務,運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消極怠慢,等到錯過訴訟時效時,就“欲哭無淚”有苦說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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