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標檔案所在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相同,能否認定為串通投標?

作者:張建芳

關鍵詞

串通投標;惡意串通;監督檢查

案例回放

案例|投標檔案所在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相同,能否認定為串通投標?

2019年10月,某市人民醫院電梯採購專案公開招標,預算為185萬元。最終,電梯生產廠商B供應商以180萬元中標。2020年2月,該市財政局在政府採購監督檢查中發現, B供應商與C供應商的投標檔案在同一電腦(透過比對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核實為同一臺電腦)上傳。財政部門啟動調查,分別詢問B供應商授權代表馬某、C供應商吳某。馬某、吳某聲稱他們的投標檔案製作和上傳電腦為與自己公司有長期合作的同一家列印公司D的電腦。經財政部門實地調查核實,列印公司D有三臺電腦,透過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等資訊比對,均不是馬某、吳某所稱的投標時使用的電腦。

財政部門發出《調查取證通知書》,要求B、C兩家供應商於5個工作日內再次就投標檔案的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相同的問題進行自證,並多次電話通知B、C兩家供應商授權代表馬某、吳某配合調查,但馬某、吳某拒不迴應。

B、C兩家供應商未按《調查取證通知書》的要求提供相關自證材料。最終,該市財政部門認定,B供應商和C供應商存在惡意串通,分別對其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問題引出

兩供應商製作投標檔案的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相同,能否認定為串標?

專家點評

天津市政府採購中心評標部部長王永鋒認為,目前判定“串通投標”“惡意串通”主要依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兩個投標人制作投標檔案的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相同並不在前述的情形中,是否認定“串通投標”“惡意串通”各地做法不盡相同,有的地方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規定屬於“串通投標”“惡意串通”,並處以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等處罰;有些地方則認定為無效投標(響應)。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界資深專家提醒,依據財政部日前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規定,“起草或者修訂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時,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實施懲戒的,要依法設定行政處罰,……,各級財政部門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違法設定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無效,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只有法律、法規、規章(部長令)才可以設定行政處罰,除此之外的各級財政部門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因此,對於“投標人制作投標檔案的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相同”的情形,不能適用地方行政規範性檔案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標”“惡意串通”。

但前述不願具名的業界資深專家認為,財政部門在遇到“投標人制作投標檔案的電腦晶片、硬碟、網絡卡序列號相同”的情形時不能視而不見,應當將其視為“串通投標”“惡意串通”的線索進行行政調查。具體到本案例,該市財政局對B供應商授權代表馬某、C供應商授權代表吳某,實地調查核實列印公司D,向B、C的授權代表馬某、吳某發出《調查取證通知書》,要求提供相關自證材料,是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權利,具有法定依據,供應商及其授權代表均應當積極配合。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檔案或者響應檔案;

(二)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檔案或者響應檔案;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檔案或者響應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或者聯絡人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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