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中金、中信、光大、海通等6家券商開罰單

多家券商及相關負責人被罰!6月10日晚間,證監會網站集中公佈10條監管資訊。

其中,中金公司、中信證券、光大證券、信達證券、海通證券、國融證券等被“點名”,多名相關責任人被採取監管談話或出具警示函措施。從處罰原因來看,大多與違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未勤勉盡責,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等有關。

近期,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對問題中介機構的發現和查處力度,推動形成各主體歸位盡責的良性市場秩序。

違反相關規定

從處罰原因來看,部分機構違反了《境外辦法》相關規定。

其中,對於中金公司,證監會表示,發現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公司自用房地產投資開發專案。二是有46家冗餘的特殊目的實體(SPV)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層級上翻。三是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對於光大證券,證監會指出,經查,證監會發現光大證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國陽光富尊移民服務有限公司從事的移民服務不屬於金融相關業務範疇,存量業務尚未完成清理。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國宏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股權(合夥份額)清理。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實體(SPV)的登出,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層級調整,未能有效壓縮境外子公司層級架構。證監會指出,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對於中信證券,證監會指出,經查,證監會發現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2015年設立中信證券海外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照當時《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證監會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權架構調整工作,存在控股平臺下設控股平臺、專業子公司下設專業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下設子公司、股權架構層級多達8層等問題。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從事房地產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關業務和返程子公司從事諮詢、研究等業務的問題。證監會指出,上述情況違反了相關規定,反映出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證監會責令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缺陷

對於信達證券及相關責任人,證監會調查發現,信達證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未完成香港控股平臺的設立。二是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三是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公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證監會指出,上述情況反映出信達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根據相關規定,責令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祝瑞敏作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吳立光作為公司合規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對於海通證券及相關責任人,證監會調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恆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信金融集團)下屬至少12家機構(包括海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恆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恆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實體等)的設立未按規定履行或者履行完畢備案程式。二是海通恆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子公司從事的商業保理業務未完成清理,上述業務不屬於“融資租賃”業務範圍,且與《境外辦法》有關業務範圍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經營機構股權架構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錯漏,如恆信金融集團的相關層級調整計劃直至2021年8月才報告,恆信金融集團間接參股維天運通的情況2021年9月才補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請專案外,海通開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所投資(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境內專案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完成修訂。

證監會指出,上述情況反映出海通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責令公司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任澎作為主要分管高階管理人員、王建業作為公司時任合規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證監會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未勤勉盡責

部分機構在擔任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的收入、關聯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等情況進行審慎核查,相關人員未勤勉盡責。

對國融證券及相關責任人,證監會經調查發現,公司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的收入、關聯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等情況進行審慎核查。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指出,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詢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負有責任的業務人員、內控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向證監會提交書面問責報告。楊亮作為公司時任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證監會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左宏凱、劉彥辰、羅舜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主辦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對標的資產的收入、關聯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等情況進行審慎核查。證監會決定認定上述當事人為不適當人選,在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