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印發《關於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式的意見》

在民事訴訟中,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程式性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但是,由於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程式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大多法院亦未認識到其僅僅是一個程式性審查事項,而是將其比照一個普通民事訴訟案件進行審理,導致案件審查期限過長,並造成管轄權異議被當事人大量濫用,成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拖延訴訟最常見的手段之一,不但對法官辦理一審案件造成嚴重困擾,也直接導致大量長期未結案的產生。近日,山東高院對濫用管轄權異議導致的長期未結案問題進行了梳理,並針對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式中一些不合理做法進行了研究,在堅持依法審查、規制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和儘量簡化審查程式三個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制定了《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式的意見(試行)》。

山東高院印發《關於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式的意見》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

審查程式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和簡化民商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異議的審查程式,提高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的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制定以下意見。

一、管轄權異議受理

第一條被告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相關身份資訊;

(二)要求移送審理的人民法院名稱;

(三)異議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

(四)送達地址和送達方式確認資訊。

申請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被告補充相關材料,並告知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三日內予以補充。被告逾期未補充相關材料或者經補充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提供正確通訊地址導致無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不再予以審查。

第二條被告對下列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審查:

(一)發回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

(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三)其他法院裁定移送管轄的案件;

(四)執行法院受理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

(五)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

第三條被告下列申請屬於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審查:

(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後,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覆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二)被告在異議申請中虛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和事由的;

(三)原告與被告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被告又針對約定的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四)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審查的,應當在三日內將不予審查理由書面告知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被告。

二、一審審查處理

第四條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管轄權異議,由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在移送業務庭之前收到被告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的,由立案庭直接進行審查。

第五條審查管轄權異議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形式。確有必要的,可以採取詢問、聽證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管轄權異議的一審審查,應當在收到被告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案情較為複雜,需要進行聽證審查的,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七條一審審查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可以只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被告。

一審裁定移送管轄的,裁定書應當列明所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第八條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上訴狀送達後七日內透過網上辦案系統將案件移交上一級法院審查,報送一審電子卷宗及下列材料電子版:

(一)一審裁定書;

(二)上訴狀;

(三)上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相關身份資訊;

(四)送達地址確認資訊;

(五)其他有必要報送的書面材料。

三、二審審查處理

第九條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一般由立案庭負責審查。

第十條審查管轄權異議上訴,應當組成合議庭,採用書面方式進行。確有必要的,可以採取詢問、聽證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審查管轄權異議上訴,應當儘量減少審查時間,最長在第二審立案後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十二條駁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在裁定作出後七日內將裁定書傳送一審法院。裁定移送管轄的,應當在裁定生效後七日內將裁定書傳送一審法院,並通知一審法院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完成案件移送工作。

四、送達要求

第十三條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可以只向原告進行送達,送達過程中審查工作可以同步進行。

第十四條一審裁定駁回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只送達原告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一審裁定移送管轄的,裁定應當向全部當事人進行送達。

第十五條 被告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的,上訴狀可以只向原告送達;原告對一審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上訴狀可以只向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被告送達。

第十六條送達方式、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

五、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法律與司法解釋關於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