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事故死亡賠償金80萬元, 他欠別人30萬元, 要用這筆錢還債嗎?
理論上來說,是可以不用這筆錢償還的。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十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1。並沒有“人死債滅”一說
不同於古代社會那些說法,現在社會既沒有“父債子償”的說法,也沒有“人死債滅”的說法。
如果在生前欠了債,那麼在債務人去世以後,自己當然是無法償還了。但是別忘了,人死了以後還留有遺產,遺產的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這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之中。
《民法典》第1159條明確規定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死者有債務的話,在繼承遺產的時候,除了特殊情況,也就是為必要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遺產之外,需要首先用於償還債務,剩餘的部分才會被用來繼承的。
2。繼承人償還遺產,是以繼承的債務為限
繼承人並不是需要對債務負總責的,只是需要在自己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償還的責任。
《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當然,如果繼承人願意多承擔債務,即便是超過了繼承的部分,法律也是不禁止的。
此外,如果繼承人選擇不繼承遺產的話,是可以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的。當然還像前邊一樣,如果自願承擔的那是除外的。
單純從這一角度來看,你老公留下了80萬元,他的債務只有30萬元,貌似應當償還這個債務,剩餘的50萬元才用於繼承。
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3。因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這其實是這個問題的關鍵點所在了。
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的規定: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當然不是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了,因為他並不是個人留下來的,而是別人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中答覆: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雖然你老公並不是因為空難死亡的,而是因為事故死亡的。但是也可以參照該條的規定。
死亡賠償金實際上是用於賠償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性質的費用。
因此,你老公的死亡賠償金本身就是賠償給你、子女以及你的公公婆婆的,而非賠償給你老公的,所以說從法律規定上來看,你沒有義務用這筆賠償款償還債務。
當然,如果你自願用來償還,那是沒有問題的。
4.最後還要看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這個債務只是你丈夫的個人債務,那麼好說,在遺產之外,你可以一分錢不還。
但是如果該筆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是需要由你共同償還的。
雖然你丈夫已經不在了,債務你還是要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