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律師: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社會公共利益不是撕毀合同的藉口,既然知道房屋性質不屬於商品房,不可流轉,當初又何必掛在市場上出售呢?既然房屋已經出售,各項手續已經辦理完成,又何必出爾反爾呢?不要拿著社會公共利益作幌子,成年人的交易豈能兒戲。
近日,
北京京雲律師事務所代理一起房屋買賣糾紛的案子,涉訴房屋屬於舊村改造的安置房,出售人是從公公處繼承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賣房時,賣房人與買受人簽訂
《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
,約定將涉訴房屋及其地下室出售人給買受人,因賣房人的丈夫沒有在
《房屋買賣合同》
協議書上簽字,賣房人要撕毀合同,這種做法法律怎能允許?
買受人經過多方打聽,找到了北京京雲律師事務所,北京京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瞭解案情後,與賣房人對簿公堂,雙方展開了激勵的辯論。
法庭上,賣房人稱:
一、
涉訴房屋及地下室乃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鄉人民政府於2004年因實施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專案所建設的鄉產房,不具有商品房性質,其流轉受到限制。涉訴房屋的買賣違反了相關國家土地法律法規。
二、
涉訴房屋是對農民的安置房,不能流通,賣房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為無效合同。
三、
賣房時配偶在世,涉訴房屋是從公公處得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賣房沒有經過配偶同意,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簽字。
針對賣房人的辯稱
京雲律師作為買受人的代理人,逐一擊破,發表瞭如下代理意見:
一、
不同意賣房人的訴訟請求。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受法律保護。根據
《
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土地置換辦法》
第23條的規定,訴爭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根據該檔案第25條的規定,訴爭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依法進行轉讓。
二、
雙方簽訂的協議不存在賣房人所陳述的情況。同一個小區、同一個專案、同一個開發商的類似案件已經經過一審、二審判決,確認了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三、
訴爭房屋屬於賣房人的私有房屋,與公共利益無關。賣房人是居民戶口而不是農民戶口,其主張不成立。
四、
賣房人不能代表其配偶發表意見。賣房時,賣房人的配偶和女兒都在場,他們都同意賣房,因為開發商的買賣合同和鄉產證明上都只有賣房人的名字,所以她老公沒有簽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原被告簽訂的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誠信履行。賣房人未舉證證明雙方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賣房人所提雙方交易損害公共利益一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已成交多年,賣房人配偶生前並未對此提出異議。賣房人要求確認雙方合同無效並要求買受人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本案審理終結。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北京京雲律師事務所最近代理的一起房屋買賣糾紛的案子,介紹了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可不可以可以買賣的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大家還有什麼想了解的法律知識,歡迎在評論區告訴小編一起討論哦!專業律師線上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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