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了“發票不抵扣勾選”,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選擇了“發票不抵扣勾選”,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1、問:

我公司準備設立新企業,由於尚未取得新企業名稱和稅號,無法開具抬頭為新企業的發票,取得了抬頭為本公司的發票。

現新企業成立,這些發票轉到新企業,能否作為新企業的開辦費稅前扣除?

答:考慮到新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其發生的籌建費用由出資方或籌備組墊付,稅前扣除憑證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符合經營常規,因此在確認籌建支出真實且與籌備的新企業相關的情況下,可憑抬頭為出資方或籌備組的扣除憑證在新企業稅前扣除。

2、單位租賃房屋供員工使用,為員工宿舍支付的電費,發票是“房東個人抬頭” ,可以入賬扣除嗎?

答:單位為員工租賃的員工宿舍而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租賃費、 水電費、物業費等)應按規定計入職工福利費,需取得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按規定限額稅前扣除。

按目前供電局管理情況,電費發票只能開具給產權所有人,即房東, 因此無法將發票抬頭更改為公司戶名。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電費,出租方作為應稅專案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假設本問題中的企業是單一承租方,發生的電費完全歸屬該企業,此承租方可以用供電局開具給房東的電費發票影印件或原件以及相應租賃協議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選擇了“發票不抵扣勾選” ,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嗎?

答:如果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的,可以直接在系統中“不抵扣勾選” 區域勾選不抵扣發票資訊後, 進行“提交” ,即確認不抵扣發票資訊即可,同時增值稅申報表中不需要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另外,在賬務處理方面,可以直接將該部分不得抵扣的稅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提醒:

1。如果當期進行了“不抵扣勾選” ,以後所屬期該張發票無法再抵扣勾選。

2。如果發票是暫時不認證,準備留待以後期間進行認證抵扣的,需謹慎操作。

4、由於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員工,該員工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及獎金、補貼,其工資及獎金、補貼如何扣除?

答: 鑑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的特殊關係,員工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經常調配,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子公司如能夠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做出的調配決定及員工名冊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子公司發放給與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

提醒:本題口徑由青島市國家稅局明確回覆,其他地區可參考解釋,具體以當地稅局實施要求為準。

參考政策: 《關於 2010 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1 年 1 號)

5、購買方丟失專用發票,需要憑什麼進行抵扣認證?

答:自2019年11月1日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無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銷貨方納稅人已上傳發票明細資料的,購貨方納稅人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直接勾選抵扣或掃描認證;銷貨方無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仍未作廢或修改,該檔案中關於銷貨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的規定不再執行,但是關於資料留存的規定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