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PA | 2020最新體外診斷相關答疑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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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9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陸續釋出了體外診斷相關答疑,為您整理彙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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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是否需要完成註冊檢驗才可以開展臨床評價?

2020-09-04

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無需在完成註冊檢驗之後再開始進行臨床評價,但產品必須完全定型後,方可開展臨床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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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體外診斷設備註冊變更時,什麼情況下需要補充網路安全註冊檢驗/委託檢驗?

2020-8-14

依據《醫療器械網路安全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註冊申請人應在產品技術要求效能指標中明確資料介面、使用者訪問控制的要求。指導原則釋出之前批准的產品如未體現該指標,在申請註冊變更時若涉及網路安全內容,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補充網路安全的效能指標,並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補充專案進行註冊檢驗或委託檢驗,申報資料中應同時提交網路安全描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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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對比結果不一致的樣本,其確認結果能否納入一致性統計

2020-08-10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過程中,為了控制試驗偏倚,針對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的一致性統計分析,應採用樣本揭盲前的檢測結果。針對不一致樣本的複測結果或第三方確認結果,如在臨床試驗揭盲以後納入統計分析會引入偏倚,因此,不建議將此部分結果納入統計分析。但考核試劑複測結果和第三方複核試劑檢測結果可結合該樣本對應病例的臨床診斷資訊,用於進一步分析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檢測結果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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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二代測序技術的體外診斷試劑盒,是否應將預建庫試劑包含於試劑盒的組成中進行註冊申報?

2020-07-24

預建庫試劑一般包含末端修復、接頭連線和擴增等預文庫製備相關組分,用於完成對基因測序文庫的通用處理,後續需採用試劑盒中其他組分進行文庫的特異性識別或富集。考慮到預文庫製備步驟在基於二代測序技術的檢測中為關鍵步驟,預建庫試劑的質量是否穩定,直接影響到檢測結果的準確性,若單獨拆出,不利於申請人對產品效能的穩定控制。因此,申請人應將預建庫試劑包含於試劑盒的組成中進行註冊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目前已有分類界定的(預)建庫試劑,管理類別均為三類,所以,不可將預建庫試劑單獨拆分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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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中是否可以進行陽性判斷值/參考區間的調整

2020-06-29

IVD產品的陽性判斷值應在臨床試驗前完成建立和驗證工作,在臨床試驗中應根據已經經過充分驗證的陽性判斷值進行檢測結果的判讀。如果臨床試驗中依據臨床參考標準認為陽性判斷值的設定存在偏差且需要調整,則調整後應重新入組臨床病例進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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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非註冊證及其附件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是否需要申請註冊變更?

2020-06-18

體外診斷試劑非註冊證及其附件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無需申請註冊變更,企業應針對變化內容進行充分的風險分析,並透過內部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控制,對變更內容進行充分評估、驗證和確認以保證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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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對比結果不一致的樣本,其確認結果能否納入一致性統計?

2020-4-17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過程中,為了控制試驗偏倚,針對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的一致性統計分析,應採用樣本揭盲前的檢測結果。針對不一致樣本的複測結果或第三方確認結果,如在臨床試驗揭盲以後納入統計分析會引入偏倚,因此,不建議將此部分結果納入統計分析。但考核試劑複測結果和第三方複核試劑檢測結果可結合該樣本對應病例的臨床診斷資訊,用於進一步分析考核試劑與對比試劑檢測結果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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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系統?

2020-04-09

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系統是由樣本處理用產品、檢測試劑、校準品、質控品、適用儀器等構成的組合,整個檢測系統經過充分的安全有效性評價並獲得批准。

體外診斷試劑在產品註冊過程中,無論其是否包含完成檢測的其他產品,均應將配套的產品在說明書中予以明確,確保檢測過程按照所有配套產品組成的檢測系統進行。例如,對於不包括提取試劑的核酸檢測試劑,在效能評估和臨床評價過程中,均應採用說明書聲稱的配套提取試劑。

同樣,申報資料中如果涉及對比試劑,亦應按其批准的檢測系統進行操作。假如,採用非對比試劑說明書聲稱的配套提取試劑提取核酸,並進行後續檢測,其獲得的檢測結果未經充分驗證與確認,不能作為評價考核試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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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報告附件具體包括哪些資料?有何要求?

2020-04-03

根據《關於公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准證明檔案格式的公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規定,臨床試驗報告附件包括:(1)臨床試驗中所採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者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資訊,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註冊批准情況。(2)臨床試驗中所有試驗資料(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複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加蓋首頁及騎縫章)。(3)主要參考文獻。(4)主要研究者簡歷。(5)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上述資料應作為臨床試驗報告的附件提交,經臨床試驗機構簽章確認。其中第(1)條應包括對比試劑及第三方試劑(如涉及)說明書,如使用臨床參考方法/金標準,應提交具體方法的操作流程、判定標準等。第(2)條的資料表中應至少包含樣本編號、基本資訊(如性別、年齡、樣本型別)、各方檢測結果以及臨床背景資訊。其中臨床背景資訊應來源於受試者的臨床病例資訊,符合方案入組標準。第(4)條應提交主要研究者的簡歷,其他參與人員無需提交。第(3)(5)條如涉及應一併提交。

產品按二類註冊申報時已提交過檢測報告,在產品管理類別調整為三類後,按照三類註冊申報時是否可使用原檢測報告

2020-03-20

檢驗報告沒有有效期。如果產品未發生任何變化,可以提交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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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對樣本使用的抗凝劑有何要求?

2020-02-13

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樣本涉及不同抗凝劑時,應在臨床前研究階段對不同抗凝劑進行研究,驗證抗凝劑的適用性及其對檢測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如經前期研究認為說明書聲稱可用的抗凝劑對樣本檢測不存在差異性影響,則臨床試驗過程中無需分組納入使用不同抗凝劑的樣本,所有適用的抗凝劑均可在臨床試驗樣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當不同抗凝劑對檢測結果有顯著影響,導致臨床檢測結果的判定有不同參考值等情形,則臨床試驗中應分別進行樣本收集和研究。

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中應明確說明樣本型別及樣本使用的抗凝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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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免臨床目錄描述不一致,還可以免臨床嗎

2020-01-17

免臨床目錄中的產品如白介素檢測試劑,目錄用途描述為“用於檢測人體樣本中的白介素,主要用於監測機體的免疫狀態、炎症反應等。”,白介素種類較多,其中產品聲稱符合上述用途的各種白介素檢測專案均可作為免臨床產品進行申報,若產品有新的預期用途,如用於特定病原體感染的輔助診斷等用途則不屬於免臨床產品。血氣檢測試劑目錄用途描述為“與血氣分析系統配套使用,用於測定人體樣本中的pH值、二氧化碳分壓(pCO2)、氧分壓(pO2)、紅血細胞比容、鈉、鉀和鈣離子濃度等電解質分析。臨床上主要用於監測酸鹼平衡失調、缺氧及二氧化碳瀦留等。”,申報產品檢測專案除以上描述的內容,如還包括氯離子、氧合血紅蛋白、血氧飽和度等一些常規血氣檢測專案亦可作為免臨床產品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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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一個體外診斷試劑是否屬於防治罕見病相關產品

2020-01-03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是否屬於防治罕見病相關產品,應依據《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註冊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第101號)、《關於公佈第一批罕見病目錄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10號)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罕見病診療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198號)等檔案判定。如申報產品臨床適用症為第一批罕見病目錄中的疾病,且依據罕見病診療指南(2019年版),該疾病的診療流程中需進行申報產品對應的檢測專案的檢測,則該產品可認定為防治罕見病相關產品。對於申報產品檢測專案為新研發的生物標誌物,應明確產品預期用途及其與相關罕見病診療的關係,從而判定其是否屬於防治罕見病的產品,必要時可與我中心溝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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