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勞務關係?

我想著沒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勞務關係嘛,哎! ”

原告劉某訴被告某磚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某磚廠負責人領取判決書時嘆氣道。

2016年起原告在被告處上班,負責非標磚的打磚、上磚等工作,原告按被告標準要求工作並經被告驗收後領取計件工資。2018年4月,原告在卸磚過程中受傷,被告支付醫療費後拒絕賠償,因申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共計44000元,原告主張月工資4000元但未提供相關證據。

被告某磚廠辯稱,自己沒有招聘原告,沒有對原告進行管理,向原告支付的也是計件工資,故自己與原告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被告提交的《出庫單》顯示原告2018年2月工資為5000餘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因被告與原告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主體資格,原告提供的打磚、上磚工作是被告某磚廠的組成部分,被告某磚廠以計件工資的形式支付原告勞動報酬,且被告要求原告按照一定的標準工作並對其成果進行驗收。故綜合以上情況認定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雙方提供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原告月平均工資,原告主張的4000元/月低於貴州省平均工資標準,故按原告主張的4000元/月計算,判決被告某磚廠向原告劉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共計44000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本案中,被告某磚廠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其與原告未建立勞動關係,以求規避義務,實不可取,不但不能免除其為勞動者劉某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義務,還面臨著向勞動者劉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懲罰,且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即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告某磚廠的行為可謂得不償失。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結合類似行業用工的現狀,如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經綜合考慮,仍能夠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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