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租15年的房子分得260萬拆遷款,要房東分自己130萬,房東懵了

“這房子我住了這麼久,房子拆遷的時候分我一半錢不過分吧?”

這句話聽起來是不是像在開玩笑?如果是朋友間在做“一夜暴富”的夢,這種話講講倒也無傷風雅,畢竟說說而已,房東聽不見,一句話也並不會造成別人實質性的損失,但是如果是以很認真的態度說出這種話,多少就顯得有點無理取鬧了。生活很奇妙,這種人真的有。

就在今年十一月,有一廣東女子在網上發了一段影片,影片中的她看樣子非常氣憤,說話時肩膀都在抖。而仔細聽了她說的話之後,可以說是聞者皆驚奇,她說自己已經租了房東十五年的房子了,最近這個房子要拆遷,房東居然不願給她一半的拆遷款,她覺得房東很沒良心。

女子租15年的房子分得260萬拆遷款,要房東分自己130萬,房東懵了

據這名女子所說,她當時承租這個房子是簽了長期合同,在租下之後她自己將房子進行了改造,重新裝修,已經住了15年,這15年她一直是按時交房租,房子維護也基本是自己在做,在得知房子馬上要被拆遷並有260萬拆遷款時她還非常開心,準備請房東吃頓飯,但是房東卻說這個260萬拆遷款一分錢都不會給她。

“我都已經住出感情了!”女子越說越激動。

她所說的這個事情乍一看會讓人覺得莫名其妙,無理取鬧,但是背後其實也是牽涉到很多法理內容的。她的行為讓人難以理解的原因就是因為她混淆了兩個概念,那就是“使用權”和“所有權”,她只是這個房子的承租者,即便租的時間再長,她也只擁有使用權,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才有房子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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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也只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不得處分”的意思就是承租人不能對房子進行再轉賣,原則上對房屋進行改造也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事先已經和房東協商溝通好,房東對承租人的改造裝修行為持同意的態度並且合同上有約定的話,承租人就可以進行一定的改造或者再轉租,但是不得對房子進行售賣。

發影片女子糾結的點在於,她在房子裡已經住了十五年,這十五年裡給房東帶來了穩定的收益,而且她將房子改造升級之後,房子變得“值錢”許多,她覺得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拆遷時才可以得到260萬元,所以她拿一半的錢也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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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回遷”“拆遷補償”有兩種置換方式,一種是“價值標準產權置換”,一種是“面積標準產權置換”,前者的意思就是指依照法定程式,透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也就是說如果這名女子的裝修確實讓房東的房子在預估價值時漲了價,那麼房東可以得到的拆遷補償確實是會更多的。

而拆遷補償款的分配要根據房屋產權所有人來判斷,所謂的房屋產權的所有人應當是房產證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如房產證上沒有該人姓名,戶主與該人又無法律上支援的繼承等財產分割關係,那該人就沒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即便已經住了15年,承租人也只是承租人,且承租人最多承租20年,這名女子與房東就算簽了20年,還差5年也要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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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名女子在對房屋進行改造和裝修的行為在法律上也並不能得到支援,除非她和房東事先簽訂了協議,但是顯然影片中的女子並沒有在十五年前與房東以書面形式確定,只是房東對她裝修這一行為進行了默許而已,針對這種情況,法律也有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賠償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補償的,不予支援。

三、因雙方原因導致合約解除,由雙方共同承擔損失。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導致合同解除,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女子租15年的房子分得260萬拆遷款,要房東分自己130萬,房東懵了

影片中的女子與房東就是屬於第四種情況,因不可責於雙方的事導致合同終止解除,所以應由雙方協商處理,房東應該對女子這些年花費的裝修費、維護費等進行補償,因為租房合同被迫解除,女子需要重新找房子,房東應對其提供一定的經濟賠償。

最後房東一共賠付了影片中的女子28萬元,實際上已經是合理合法,甚至還有講究情義的成分在裡面。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其實非常簡單,最大的期望就是彼此都能夠痛快和愉悅,但是隻要牽扯到金錢利益,矛盾和糾紛往往就很容易出現,如果不能透過協商和溝通解決,最後一定要尋求法律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