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區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規則大全(2022年9月版)

此文是根據上海高院關於動遷案件相關會議紀要和解答、近兩年上海法院判例及我們律師團隊辦案經驗總結而成,是2022年上海市區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的最新裁判規則,有上海市區公房動遷的居民可以儲存下來。(原創文章,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基本定義

徵收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同住人認定的一般標準

戶口➕成年後連續居住滿一年➕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和動遷安置。

例外情形

沒有戶口

外地戶口因結婚在被徵收房屋裡面居住滿五年、或者本地戶口因結婚在裡面實際居住至動遷,也視為同住人,但該同住人身份依附於其愛人,其愛人不符合其也不符合。

沒有居住滿一年:

1、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客觀實際情況沒有居住滿一年的也可以視為同住人;

2、按照知青、支內回滬政策戶籍回到上海的知青、支內幹部及知青子女、支內幹部子女即使一天沒住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動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客觀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

有過動遷:

曾經有過農村宅基地或者私房產權人動遷一般不屬於享受過動遷安置,公房或者私房非產權人被動遷安置過一般屬於享受過動遷安置。

認定福利分房過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

4、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單位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遷或徵收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

6、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所購買的產權房,簽過字就行,不論是否登記為產權人

7、在他處公房拆遷或徵收中享受過貨幣安置的。

8、在私房動遷中享受過託底保障性質等福利政策的。

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沒有承租人且沒有一個人符合同住人的,不分是否已成年,按照戶籍在冊人員數量或者戶數均分。

2、沒有承租人和戶籍在冊人員的,由原承租人的繼承人獲得徵收補償款。

3、沒有承租人、只有一個戶籍在冊人員的,即使其不符合同住人動遷款也歸其所有。

4、私房動遷動遷款歸產權人所有,公房是按照市價購買的,動遷款參照私房處理,歸出資人或者其繼承人所有。

5、承租人是外國國籍的依舊有權分配動遷補償款,同住人加入外國國籍的喪失同住人資格,持有綠卡不影響同住人認定。

6、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7、有家庭內部協議的,法院一般尊重家庭內部協議的約定。

8、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是分開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沒有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

9、承租人即使沒有戶口、從未居住過、享受過福利分房也有權利參與分配。

影響動遷款分割的情形: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4、動遷時的實際居住人;

5、跟房子來源有重大關係的人員。

以上是上海國有土地上房屋動遷案子中目前常見的情形,後續會根據實際案例再行補充,也歡迎各位讀者補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