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發生一件事,位置在鐵嶺,結果就是這樣

鐵嶺的趙某年審時候發現自己的A2駕駛證被扣了12分。當他到交警大隊處理時候,交警告訴他兩個月前,他騎著摩托車被交警攔截,他沒有摩托車駕駛證於是就給他的A2駕駛證扣了12分,在網上作出了扣12分處理。交警大隊兩次給他送達行政強制憑證,讓他在15天內接受處理,並告訴他可以去行政複議或向法院起訴。趙某不高興了,他被扣12分就意味著他要重新考試還要被降級換證。於是他向法院起訴。

遼寧發生一件事,位置在鐵嶺,結果就是這樣

交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是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扣12分,罰款500元。由於趙某拒不接受,警察還沒有最後執行。交警對趙某作出扣除12分是行政管理行為而不是最後的結果,趙某起訴中稱要返還扣掉的12分不是行政訴訟範圍。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就是沒有駕駛證扣分這項。而且交警對違法行為實行累計積分制度。

法官認為,交警對趙某作出的扣分屬於常見的行政管理,交警又沒有讓其承擔罰款責任。如果他對行政處罰和行政管理都不服,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而不能單單就扣分提出行政訴訟。現在趙某不服被交警扣分,交警也沒有讓他繳納罰款,最終的行政處罰並未成立,也就意味著他的權利沒有受到影響。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受案範圍:(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燈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等等。

透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只有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生活帶來影響才能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而且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交警僅僅對趙某作出扣12的處分,這是依照交通法規作出的處罰,趙某也確實存在違法行為,所以他對交警大隊提出的訴訟並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法官最終駁回他的請求。

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和管理,只有當某項處罰確實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了,該項行為屬於行政處罰的時候,當事人才能向法院起訴,否則他只能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