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和土地使用權承包權流轉之間,到底有什麼微妙關係?

土地買賣和土地使用權承包權流轉之間,到底有什麼微妙關係?

土地買賣的前提是所有權,而我們國家對土地的定性是,所有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是寫進憲法裡的。這個規定在現實意義中,有什麼作用呢?

就是首先給出一個底線,這個底線其實非常低的,現實中我們通常說的那些誰買了誰的地的說法,是一種習慣上的口頭說法。實際上是不存在真正土地買賣的,而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買賣的是土地使用權。包括房地產開發商,都說是買了多少多少地皮,實際還是買了使用權。

能買到使用權是不是就可以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呢?答案是否定的。

國家把土地的使用分出了好幾個性質,一個性質就是一個大的領域,只要不超出這個領域,你可以任意使用。比如建設用地,那就是搞建設的,你是蓋房子還是搞綠化帶,那是你的自由。耕地就是耕地,你就不能把耕地用作建設用地。甚至更嚴格,耕地變林地也不行。這都是有規定的。

說到這裡我們很多網友也納悶,這農民的耕地使用權,就是承包權,一期就是30年,到期還自動續期再來30年不變。如此說來,這跟所有權並沒有什麼區別。

老胡的看法是,從理解上可以這麼說,無期限的使用權,確實跟所有權看上去沒什麼差別。但說到底,就是國家在土地這個問題上,留一手,就是剛才說的是最低的底線。這個底線就是土地國有制。

它的現實意義就在於,一旦出現大的社會變動時候,任何人腳底下的土地,國家都是有權進行處置的。你的那個使用權,承包權,如果到期了,那正好,如果還沒到期,那國家就徵用,然後給你補償。就是說本來是承諾給你用的,現在要收回了,違約了,國家就給你違約補償,是這個意思。

大家看任何官方檔案裡,有沒有看到過土地買賣這幾個字眼。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包括國家修高鐵公路橋樑這些,我們看到的都是徵用,徵遷,徵購這些詞。是徵,不是買。也就是使用權的轉來轉去。

如果不這樣規定呢?如果土地可以買賣,土地所有權不是國家所有制呢?會怎麼樣?

例如土地可以私有制,那會怎麼樣?我舉個例子,你家這塊地,是你重金購買的,地契上是所有權,也是國家承認的。因為這是你家的私有財產了,從憲法上,你就可以完全的擁有它,任何人和機構,在任何時候,都不可以侵犯個人的合法權益。

假如,有一天政府要修路,正好經過你家這塊地,甭管政府怎麼賠償,你只有一個意思,不賣。會怎麼樣?政府也沒有任何辦法的。因為這是你的私有領地,你說了算。只要你不開心,不答應,任何人和組織,無權動它。恰恰這還是憲法給予的明確的法律保護。國家又能怎麼樣?政府又能怎麼樣?自己設立的法律,自己也要遵守的,這是依法治國的體現啊。

如果土地可以私有制,那麼有錢人就可以多買地,私人買的地越多,國家可以動用的地就越少。而且在土地私有制下,買下來的土地,如何使用?地主是有絕對的決定權的。真正是可以想怎麼用就怎麼用了,誰也奈何不了的。

久而久之,大家非常熟悉的那種封建社會的弊病就會出現。比如分封制,就是土地給了這個主人,就屬於這個主人的了。在這片土地上,一切都是主人說了算,包括法律。那是要出大問題的。

所以說,土地公有制,不能私有制,深層次的意義就在這裡。它對任何人都不允許私有,同時也保護了任何人。

農民的宅基地,耕地,都是使用權。你不使用,國家可以收回,再給其他人使用,有法可依,但國家也給補償,也盡了應該盡的責任。讓你從法律上,首先無懈可擊。

如果土地允許私有制,那這塊地的所有權就是個人的,人家用不用,怎麼用,樂意不樂意轉讓,決定權完全在個人那裡。這實際上又不利於其他人的權益實現。

大家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