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明日將宣判 法律人士解讀:是否放火、買冰箱是判斷其參與殺人與否的關鍵

紅星新聞記者從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獲悉,備受關注的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將於9月9日上午9點再次開庭,法院已將開庭公告張貼在法院門口的公示欄。記者從法院處瞭解到,此次公開開庭將宣判,部分媒體將旁聽,法院會在一審宣判結束後向社會公佈庭審的情況。

勞榮枝和法子英作案距今時間久遠,案情複雜,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間被捕,於1999年12月28日被槍決。勞榮枝潛逃20年落網,此案開庭再次引發法律界人士的討論。

勞榮枝案明日將宣判 法律人士解讀:是否放火、買冰箱是判斷其參與殺人與否的關鍵

↑2020年12月案件庭審現場

為此,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包括勞榮枝家屬委託的代理律師在內的幾位律師及法學專家,詢問了他們對該案的看法。

代理律師周兆成:程式審理都須力求無暇

律師周兆成系勞榮枝家屬委託的辯護律師,他認為,勞榮枝案由於歷史久遠,案情複雜,該案可能會成為江西,乃至全國法治的樣板案例。對於這樣的案件無論是實體審理,還是程式審理都須力求無瑕,不留遺憾。

關於勞榮枝辯護權問題,周兆成認為,辯護權是被告人最重要的權利,法院保證被告人辯護權的有效行使,也是保證被告人權利,追求訴訟地位平等的重要體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但是,周兆成認為,該案不同的是勞榮枝親屬在勞榮枝歸案後,第一時間就為勞榮枝聘請了辯護律師。因此,完全不符合指定辯護的條件。所以,作為勞榮枝親屬委託辯護律師,他還是懇請法院可以對此情形予以關注,並且立即糾正,依法保障勞榮枝辯護權。

周兆成還指出,疑罪從無是我國的司法理念,疑罪應當從無,疑點利益應當歸屬於被告人,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從目前庭審情況看,是否能夠完全坐實勞榮枝故意殺人的證據,勞榮枝是否有殺人合謀,是否參與殺人,一定要結合勞榮枝的供述,與法子英早前供述以及客觀證據相互驗證。法子英當年供述,每次殺人前,都會讓勞榮枝先離開,這一點也驗證勞榮枝不存在殺人故意和動機,勞榮枝的庭上也供述沒有參與殺人。

律師付建:關鍵是是否參與殺人的認定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認為,在此案前期審理期間,勞榮枝對檢方指控的綁架和搶劫罪供認不諱,最後的懸念便是故意殺人是否成立的問題,法院除了對本案中現有證據的審查外,可能會再綜合法子英案的證據和判決的相關內容。

“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法院只有在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各個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排除其他合理懷疑,被告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付建說。

勞榮枝案明日將宣判 法律人士解讀:是否放火、買冰箱是判斷其參與殺人與否的關鍵

↑證據問題是本案一大關鍵。

他指出,根據法子英的判決書,他一直否認勞榮枝殺人,勞榮枝自己也承認參與搶劫和綁架的犯罪事實,但辯稱沒有殺人的故意,這種情況下,由於缺少其他證據,可能會造成無法認定勞榮枝故意殺人的事實存在。

有關檢察院提出勞榮枝在庭審中供述與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有些不同的問題。付建認為,在庭審過程中,對於足以影響案件判決的庭審供述與在公安機關供述不一致的,法院一般會根據證據情況,對兩次供述的不同點進行詢問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決定是否採信。

付建還認為,上次庭審中,檢察院指控的四起案件中,江蘇常州案的被害人作為單獨一案的親歷者,唯一倖存者,其供述對其他案件有參考意義。付建表示,這個案件主要疑點有兩個,一是勞榮枝前後供述不一致,是否放過火,二是勞榮枝是否買過冰箱,這是勞榮枝是否參與殺人的關鍵。難點就是之前提到的作案距今時間久遠,案情複雜,一些證據缺失。而該難點也會給法院判決帶來較大影響,可能會造成指控的罪名證據不足,案件存疑等情況。

法學教授侯斌:多次犯罪“被脅迫”不符合常理

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斌分析,勞榮枝案判決值得關注的有四個點。第一點是,從罪行上看,勞榮枝是否達到判處死刑的條件。雖然她在庭審中聲稱自己沒有參與具體的殺人行為,但是作為共同犯罪人,其對犯罪後果的發生起到重要作用,罪行極其嚴重,如果被判死刑符合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不是說沒有舉刀殺人就不應判處死刑,而應當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確定刑罰的輕重。

第二點,勞榮枝聲稱“被脅迫”是否成立。侯斌認為,一次犯罪被脅迫還有可能,但是多次犯罪被脅迫的可能性不大,不符合常理,因此這個說法很難成立。

勞榮枝案明日將宣判 法律人士解讀:是否放火、買冰箱是判斷其參與殺人與否的關鍵

↑南昌公安釋出的通緝令上的勞榮枝和法子英。

第三點,涉及本案證據問題。侯斌指出,此前庭審存在著被告人供述前後不一致的問題,以及一些事實細節因為時間過久難以找到證據的問題,他認為只要排除刑訊逼供等獲得的非法證據,被告人供述前後不一致應當綜合全案其他證據認定,一些細節缺乏證據,但主要情節足以認定並排除其他可能,那麼犯罪事實是可以認定的。

第四點,是否過追訴時效的問題。他指出,此案雖然罪行發生在二十多年前,但按照刑法規定,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後,逃避偵查和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何況就算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過了二十年追訴期,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意仍然可以追訴,因此,她的犯罪沒有過追訴期。

律師丁金坤:審判“惡婦”,亦以證據為準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則認為,“審判惡婦,亦當以證據為準。法治要彰顯正義,為被害人伸冤,同時也要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做到不枉不縱。”

丁金坤認為,勞榮枝長期跟隨殺人犯法子英,一起共同犯罪的嫌疑相當大。惟勞榮枝已逃亡20年,時間久遠,以往的犯罪證據收集頗為困難。能否定罪、能定幾個罪,司法應謹慎對待。至於勞榮枝系被脅迫的辯解,不合常識。勞榮枝的能力足以擺脫法子英,且法子英落網後,勞榮枝還繼續隱名埋姓逃跑,足見心虛。

“本次審判,因證據問題,檢察官起訴是辛苦且艱難,律師辯護空間大,法院則根據證據,能認定多少事實就認定多少事實。具體而言,法院根據當年法子英的筆錄,卷宗中涉及勞榮枝的指控證據,加上勞榮枝的供述,結合其他相關證據,實事求是認定犯罪事實。”丁金坤錶示。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實習生 周子傑 鄭心怡

編輯 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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