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目錄

一、資料來源

二、檢索結果視覺化

(一)行業分佈

(二)程式分類

(三)裁判結果

(四)標的額視覺化

(五)審理期限視覺化

三、爭議焦點具體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認定

(二)抵押權效力的認定

(三)抵押擔保的範圍

(四)債務人物保優先性

(五)管轄問題

(六)執行異議

四、結語及展望

附:高頻法條對比

一、資料來源

時間:

2018年8月31日—2021年8月31日

案例來源:

Alpha案例庫

案由:

民事

檢索條件:

法院層級: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

全文:抵押合同糾紛

案件數量:

432件

資料採集時間:

2021年8月31日

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於抵押合同的從屬性,抵押合同糾紛往往存在於其他主債權合同糾紛之中,單獨抵押合同糾紛案由項下案件數量較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案件相關裁判觀點對於本篇大資料分析報告之完整性仍有參考價值,同時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特別規定進行了對比。綜上,本文收集了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民事案由下最高人民法院及高階人民法院審理過的部分抵押合同糾紛案件作為本報告的資料來源,相關分析僅供參考。

二、檢索結果視覺化

本次檢索獲取了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民事領域中的抵押合同糾紛裁判文書共432篇。透過不同項下的視覺化圖表,對抵押合同糾紛的審理全貌,有了淋漓盡致地展現,同時透過側重地分析,較完整地總結出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最後對此類糾紛得出更加完整、準確的處理意見。

(一)行業分佈

“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從上面的行業分類情況可以看到,民事領域中抵押合同糾紛存在於各個行業中,尤其是廣泛存在於金融行業。隨著社會大眾的風險意識逐漸提高,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被越來越多地運用,但是,隨之而來的抵押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

(二)程式分類

“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由於本次檢索條件中對法院層級進行了設定(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因此上述程式分類中大多為二審及再審案件。

(三)裁判結果

1、一審裁判結果

“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透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視覺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全部/部分支援”的有7件,佔比為53。85%;“其他”有3件,佔比為23。08%;“駁回起訴”的有2件,佔比為15。38%。

2、二審裁判結果

“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透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視覺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56件,佔比為37。33%;“改判”的有36件,佔比為24%;“撤回上訴”的有31件,佔比為20。67%。

(四)標的額視覺化

“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透過對標的額的視覺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34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25件,2千萬元至5千萬元的案件有16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12件,5千萬元至1億元的案件有12件,1億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

由此可見,隨著市場經濟越來越活躍以及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抵押合同更多地被運用,尤其是銀行抵押貸款愈發頻繁,並且所擔保的債務金額較高,抵押合同糾紛案涉標的額1千萬以上的案件共計90件,佔比37。6%。抵押合同在促進資本流通以及保證債權實現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五)審理期限視覺化

“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透過對審理期限的視覺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的審理時間更多處在31-90天的區間內,上述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為138天。抵押合同糾紛因其合同主體的多元性以及合同內容的複雜性,審理時間較長,因此探究此類糾紛爭議焦點、高頻法條的必要性可見一斑。

三、爭議焦點具體分析

“抵押合同糾紛”大資料報告

透過對爭議焦點的視覺化分析可以看到,主要爭議焦點中“抵押擔保責任範圍”佔比29%,“抵押權設立”佔比22%,“合同效力”佔比14%,“違約責任”佔比9%,“管轄異議與執行異議“”各佔比13%。由此可見,在抵押合同糾紛中,爭議焦點除常見的“違約責任”外,爭議更多地集中於“抵押保證責任範圍”、“抵押權的設立”中,此類爭議焦點不僅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點,同時與當事人實體權利緊密聯絡。本所律師對相關爭議焦點作出如下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認定

在抵押合同糾紛中,會經常遇到對抵押合同效力的爭議,例如由於主合同無效、抵押人無權處分、違反民法典規定等原因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法院針對以上爭議,做出瞭如下判決:

1.認為抵押合同有效的理由:

(1)抵押合同只要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合同已成立並生效。

(2)雖然抵押合同未蓋有非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但只要股東會對抵押行為作出了同意的決議,且抵押合同並未約定應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後才發生效力,則抵押合同有效與否,與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是否真實有效性並不矛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與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抵押權未能設立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抵押合同成立並有效。

2.認為抵押合同無效的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

根據上述,以不得抵押的財產對外提供抵押擔保的,所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

根據上述,抵押合同存在因債權人或擔保人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因債權人過錯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在抵押合同糾紛中經常會遇到各類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雖然我國法律法規中並未明確規定不動產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結合相關案例,法院對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基本持認可的態度。但是抵押權人尤其是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要充分意識到,在簽訂抵押合同過程中應當事先辨析抵押財產的屬性,明確抵押人是否有權對該財產進行處分,避免出現因抵押財產屬性、權屬不清及違反法律規定等原因致使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抵押登記避免出現爭議。

(二)抵押權效力的認定

根據物權區分原則,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並不當然影響抵押權是否設立。抵押權的設立應滿足的條件包括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訂立抵押合同、不動產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等。法院針對以上爭議,做出瞭如下判決:

1.認為抵押權合法設立的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權包括動產抵押權與不動產抵押權,分為登記對抗主義及登記生效主義,動產抵押權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登記為對抗條件而非生效條件,因此不能僅依據動產抵押未辦理登記而主張抵押權無效。

(2)抵押權的設立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但抵押債權數額和期限登記事項均來自於主合同的內容即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對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合意,其抵押登記的債務履行期限應自然順延,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抵押權行使。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因此,抵押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未經配偶同意,抵押無效,但如果抵押權人能夠證明“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則抵押有效。

2.認為抵押權未設立的理由

(1)抵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雙方未就不動產進行抵押登記,故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優先受償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設定抵押的財產違反上述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此抵押權人對該部分財產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律師建議

抵押權的設立對於抵押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以及雙方責任分配具有重大意義。故雙方在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時,應當及時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否則,債權人可能喪失優先受償權,勢必給債權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合同糾紛中抵押擔保範圍佔有較高比例,抵押擔保範圍不管是合同中已經約定還是未對抵押擔保範圍進行約定的,都可能引起雙方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不以主債權為限,而應根據約定抵押擔保範圍或者法定範圍來確定。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時,權利證書上記載的“債權數額”僅是設定抵押時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與抵押擔保範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債權人有權主張按照抵押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擔保範圍行使優先受償權。

律師建議

在抵押合同糾紛中時常出現約定擔保範圍與登記擔保範圍不一致的情形,若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範圍優先受償權。因此,在訂立抵押合同時,雙方應當確定抵押擔保範圍,避免引起爭議。

(四)債務人物保優先性

實踐中同一筆債權經常出現多項擔保措施,債權人在行使擔保權時,各方可能就行使順序存在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八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上述,相關主體可以約定債權人行使擔保權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律師建議

建議抵押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明確約定債權人可自行決定行使擔保權的順序,以免存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時,優先行使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儲存在障礙,影響後續其他擔保權利的行使。

(五)管轄問題

因抵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由於抵押合同的從屬性以及抵押物的不同,對於此類糾紛的管轄法院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管轄權。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且僅起訴擔保人的,應當根據擔保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律師建議

簽訂抵押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時,建議同時考慮主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及抵押物是否存在適用法定管轄的情形,以免因管轄糾紛導致訴訟週期延長。

(六)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涉及的權利主體相對複雜,只有滿足對抗抵押權的實質性民事權利才能排除執行。法院針對以上爭議,做出瞭如下判決:

(1)支援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第二十九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2)不支援理由:

1。實際享有但未登記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債權人已登記的抵押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2。不完全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律師建議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最重要的在於判斷當事人主張的民事實體權利是否具有阻卻執行的效力,因此建議在提起訴訟之前,與律師充分溝通是否具備相關條件,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時間、經濟成本。

四、結語及展望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商品交易日益頻繁。抵押作為一種重要的物的擔保方式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抵押權制度作了全面的規定,這一制度在我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過程中起了很大作用,改變了過去抵押權性質不清、規定過於零散、缺乏實踐指導意義等弊端,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抵押權制度的發展。但現行制度仍然存在著缺陷,導致現實中產生越來越多的抵押合同糾紛,所以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儘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防止因合同約定不明確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附:高頻法條對比

此處統計了民事抵押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頻法條,其中,高頻實體法條見下表:

序號

舊法

新法

引用頻次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

減輕其責任

、加重對方責任、

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30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1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1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1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

向債務人追償,

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18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18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8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15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15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14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

誠實信用

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

誠信

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13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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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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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複議申請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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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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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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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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