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又重新入職,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員工離職後再次入職,然後又發生勞動爭議時,比如帶薪年休假的問題,或者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等等,工齡應當如何計算是關鍵問題。

員工離職後又重新入職,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不連續計算工齡】

原則上不會連續計算工齡,工齡應該從第二次入職開始計算。因為上一段勞動關係已經隨著勞動者的離職而結束。

員工離職後又重新入職,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連續計算工齡】

離職後六個月內重新入職,工齡連續計算。這是因為各地會有一些政策上的差異,比如離職後再次入職的間隔時間特別短,就會連續計算。比如深圳市就出臺規定,員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除非員工違規被公司合法辭退的以外,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但是除了深圳和合肥有明確規定,其他地方並未見過類似規定。其他地區是否適用,目前無法判斷。

員工離職後又重新入職,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例外情況的工齡連續計算】

還有一些可以連續計算的例外情況就是,員工非因本人原因,從原公司被安排到了新公司工作的,原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員工與新公司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工作年限應當將員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與新公司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這裡的非本人原因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3、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除了這些特別的規定以外,在勞動爭議的實際操作中,會根據兩次入職的原因進行不同的處理,一般都是從第二次入職開始計算的。除非能夠證明是有關聯的公司,有惡意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二次入職如果重新有試用期的,試用期也不能算作工齡。

員工離職後又重新入職,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不過二次入職不影響年休假的計算,年休假的天數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同一家公司還是不同的多家公司,應當累計計算工作時間,安排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