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的四種法定情形

撫養權變更的四種法定情形

我國婚姻法對於離婚時子女的撫養以及撫養權的變更採取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具體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本文將透過真實案例與您一起了解有關撫養權變更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撫養權變更的四種法定情形

【案例】

李某與馬某婚後於2004年8月生一子李某某,因雙方感情不和,2010年9月6日經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李某某由馬某撫養。離婚後,李某未將李某某送交馬某撫養,李某某仍與李某一同生活。之後,李某分別於2011年、2013年起訴馬某要求變更李某某的撫養權,均因沒有法定變更事由被駁回。2014年,李某以一直與李某某共同生活、收入穩定為由再次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審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已滿十週歲,明確表明了願意與李某一起生活的意願,且李某具有撫養能力,而馬某也未能證明李某存在不利於撫養孩子的情形,故判決將李某某的撫養權變更為李某享有。

撫養權變更的四種法定情形

本案屬於一起典型的變更撫養權案件,原告李某曾先後三次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前兩次均因不具備法定事由而被駁回,從該案中可以看到對於撫養權的變更,需具備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需滿足四種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撫養權變更的四種法定情形

【律師提示】

1、撫養權變更不同於離婚訴訟中的撫養權確定,雖然都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但撫養權變更更側重於撫養一方撫養條件發生了變化,且該變化足以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因此,在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時,要緊緊圍繞撫養權變更的法定事由,即上述四個法定情形。2、在訴訟實踐中,如何證明符合撫養權變更的法定事由,往往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因此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撫養權變更的四種法定情形

和諧穩定的婚姻關係無疑是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最有力的保障,當婚姻出現裂紋無法修復時,我們能做的就是儘可能減少婚姻對孩子的傷害,在面對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願我們都能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實事求是,妥善解決孩子撫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