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話石說」事假工資到底該如何計算?

「實話石說」事假工資到底該如何計算?

每一個人工作過的,都碰到過因事需要請假。因此,事假工資的計算就是必須認真面對的事情。單位發的工資裡,事假工資的計算到底對不對呢,應該如何計算呢?

咱們先說結論:

1、存在事假的月工資比較合理的計算方法為:

實際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

或者

實際工資=月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缺勤天數

2、計時或計件工作制下,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計件定額任務的,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檔案)第2條、《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以上明確了日工資計算標準,此外還需要釐清兩個概念,即

應計薪天數與應出勤天數

。因為法定節假日是不用上班但應支付工資,所以每月的應計薪天數與應出勤天數可能不一致哦。比如:

2016年12月,應計薪天數是22天,應出勤天數是22天。

2017年01月,應計薪天數是23天,應出勤天數是19天。

2017年02月,應計薪天數是19天,應出勤天數是19天。

基於以上說明,以下是事假後的當月工資的計算方法。

我們先假設員工月工資為2175元,2017年1月請了1天假, 1月實際出勤天數為18天,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為22天。

公式一:

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 ×實際出勤天數=2175÷21。75×18=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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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上公式,缺勤1天將扣375元,缺勤2天將扣475元,缺勤3天將扣575元。事假扣發的日工資隨事假天數的增加而減少,兩者成反比關係,這明顯不符合事假扣發工資的邏輯。

公式二:

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 ×(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 =2175÷21。75×(18+4)=2200元

請一天假,工資反而比實際工資還高,有這種好事?!

另外,公式二同樣會出現第一種敘述的問題。

公式三:

實際工資=月工資-月工資÷21。75×缺勤天數=2175-2175÷21。75×1=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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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很合理吧?其實不然,但如果將月份換成12月份,如果員工當月請了全月的事假,則

2175-2175÷21。75×22=-25,結果是,

該員工還需要倒貼單位25元了,我的天~~

假如員工2月份請了全月的事假,在2月份不存在法定節假日的情況下,則還可以拿到275元的工資

(2175-2175÷21。75×19=275)。

所以,公式三在計算上也存在合理性問題。

比較以上方法,我們會發現,之所以存在請假後月工資超過實際工資或者為員工需要倒貼工資給用人單位的情況,關鍵因素是基於一個重要數字:21。75。

勞社部發[2008]3號檔案把月計薪天數透過全年的均衡,擬製為21.75天,從全年角度來看,可以得出合理的月工資數額,然而在實際計算具體月份的月工資時,因為實際計薪天數與21.75不等,便會產生上述問題。

公式四:

實際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或者

實際工資=月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缺勤天數

2175÷23×(18+4)=2028。43或者 2175-2175÷23×1=2028。43

(備註: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當月缺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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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四也存在問題,因為每月的實際計薪日不一致,所以,

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比較划算了。

如果就某個月份的事假工資數額髮生爭議(其他月份均無爭議),進行工資核算時,個人建議採用公式四,因為這種演算法不會出現極端怪異的現象,並且單獨就某個月工資核算時,該方法更具有合理性。

總之,事假後的工資演算法有很多種,而每一種演算法都存在著不同的優缺點。在剔除員工入職未一個月離職的極端情況外,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一般是超過季度或年度的。所以,如果

單位以法定的21.75天作為基數進行月工資的計算,是合法的。這種計算雖然也有問題,但也不會產生太大偏差,不會產生非常不合理的現象。參考目前生效的判例,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傾向於用21.75天作為核算月工資的標準。

最後要說的是:

到底選擇哪個公式,取決於你是站在哪一方來計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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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

勞動部 [59]中勞薪字第67號

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

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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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祖新律師,國家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人才中介師、會計從業資格。主要執業領域: 勞動人事、股權私募、投融資、併購重組。計算機、法學雙本科學歷,南京大學法學學士。擁有近20年企業人事、法務、高管實務經驗,擅於從企業經營實踐出發,發現風險並提供最佳解決方案;累計為超百家企事業單位提供人事、法律顧問服務,尤其擅長勞動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商事領域的實務處理,對涉及股權、房產等疑難複雜的婚姻繼承案件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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