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一90後詐騙770萬,大部分用於網路賭博……

近日

12309中國檢察網釋出了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具體內容如下:

菏澤一90後詐騙770萬,大部分用於網路賭博……

被告人商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鄆城縣**鎮**村**號。因涉嫌詐騙罪,於2019年10月11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商某甲涉嫌詐騙罪,於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於2020年2月24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20年3月24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於2020年2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商某甲以買賣加油卡、加油站進油、與鄆城縣中石化總站簽約拉油等需要週轉資金為由,並許諾支付高息或分紅,騙取被害人商某丙、魏某甲、魏某乙11人錢款共計人民幣770餘萬元,錢款大部分被其用於網路賭博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商某乙、智某某、商某丁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商某丙、張某某、商某戊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商某甲供述和辯解;5。電子資料:鄆城縣公安局調取的被告人商某甲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商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商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商某甲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雪峰

檢察官助理楊化迪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