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等罪一案

本文轉自【宜春法院】;

宜春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等罪一案

2021年1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等罪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5月1日

被告人曾春亮從浙江省金華監獄刑滿釋放返回撫州市樂安縣。因無生活來源遂起盜竊之念。

7月21日晚

曾春亮攜帶螺絲刀、手電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騎一輛電動車隨機來到樂安縣山碭鎮厚坊村一組被害人熊某美家,竊財未果後就地睡著。

次日6時30分許

被害人熊某美進房時發現曾春亮,曾春亮醒後持螺絲刀將熊某美按倒在地,用手捂住其嘴威脅不許喊叫,熊某美之子康某帥聞聲趕到、上前制止,曾春亮持螺絲刀將康某帥、熊某美劃傷身體多處後轉身逃離現場,隨後康某帥報警。

曾春亮聽說樂安縣警方四處找他,心生恐懼,認為自己與康某帥一家之前並不相識,僅因此事就報警,致使自己無法正常生活,遂起殺害康某帥之念。

8月7日深夜

曾春亮攜帶尖刀潛入熊某美家,在儲物間找到一把鐵錘,守候在廚房伺機殺人。

8月8日早上

熊某美進入廚房,曾春亮持鐵錘錘打熊某美后腦部,又持彎刀捅刺其身上多處致熊某美不再動彈。隨後,曾春亮持鐵錘、彎刀竄至二樓被害人康某國房間,持鐵錘錘擊正在睡覺的康某國及被害人巫某遠頭部,致二人不再動彈。曾春亮還臨時起意,盜走四塊手錶、銀手鐲五隻、銀項鍊一條等物品以及紙幣若干後徒步從大門離開。

曾春亮在藏匿期間,認為自己無處藏身的現狀系山碭鎮厚坊村委會駐村扶貧第一書記沒有滿足其開採石場以及住房等要求所致,遂於8月13日上午8時許,持刀將被害人桂某平殺害於駐村休息室後逃離。

8 月16日

曾春亮欲在界溪村進口衝卡,被民警追至航橋卡點抓獲。

宜春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等罪一案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曾春亮故意殺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實施入戶盜竊行為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總計12351。38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曾春亮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曾春亮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宜春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等罪一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曾春亮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帥、康某紅、康某瑩、巫某遠等在開庭審理之後,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另行裁定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起訴。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