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心臟支架手術導絲斷裂未及時取出,致斷裂導絲穿破心臟

【摘要】

原告李某某因心絞痛至被告醫院行擇期支架置入術手術,術中在撤出旋磨導絲過程中發生導絲斷裂。隨後經超聲及CT檢查發現斷裂導絲穿破心臟,造成心包填塞。2020年4月1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醫方存在實施支架手術中不慎操作造成旋磨導絲斷裂,導絲斷裂後沒有及時取出的過錯,該過錯與其斷裂的導絲刺破心血管造成心臟壓塞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原因力為全部原因,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613312。18元。

【關鍵詞】

醫療糾紛,賠償責任,心臟支架,導絲斷裂,心臟填塞

醫療糾紛:心臟支架手術導絲斷裂未及時取出,致斷裂導絲穿破心臟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3日8時16分原告李某某以“胸痛反覆發作3個月,加重3天”為主訴入住被告醫院心內一科,入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並於2019年2月1日12時行擇期支架置入術手術,術中在撤出旋磨導絲過程中發生導絲斷裂。斷端殘留在主動脈內未能取出。術後被告向原告告知導絲斷裂情況,並稱一般情況下不會感到不適,不會造成危險,但如有不適,立即就醫。

隨後的一個多月中原告一直感覺心臟不適,有疼痛感,直到4月10日,原告突發胸悶,胸痛,伴心慌氣短,急診送入被告醫院,經超聲及CT檢查發現斷裂導絲穿破心臟,造成心包填塞病情危急,行心包穿刺術。病情平穩後,為求進一步診治於2019年4月12日轉入第三方醫院進行診治,4月15日手術取出斷裂導絲。

.三方觀點

原告訴稱,因被告操作不當導致導絲斷裂,造成原告身體,精神、經濟等方面多重打擊,至今仍未恢復,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因其醫療損害造成原告的損失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5311。7元、住宿費、精神撫慰金、後續治療費、訴訟費合計622412。01元。

被告x市中心醫院辯稱,對於原告提出請求,請求法庭依法判決,理由是原告在訴狀中陳述事實屬實,確實在我醫院進行了醫療行為,在我院住院及治療,導絲斷裂也是屬實。賠償由法院斷定,對於我們的過錯程度和在損失中佔的比例我們自己沒有辦法確定,由法院判定,責任不能確定,賠償數額也就沒有辦法確定,由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經鑑定,原告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了損害,被告實施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被告過錯與原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鑑定意見,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心臟支架手術導絲斷裂未及時取出,致斷裂導絲穿破心臟

律師意見

查被告x市中心醫院病歷,入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冠脈綜合症。2019年2月1日12時行擇期支架置入術手術,手術簡要經過中記載,在CAG-PCI手術過程中,導絲斷裂,經多次用抓捕器抓捕,但未成功,導絲殘端呈環形置於主動脈內,暫時未做處理。出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

再次入住x市中心醫院,病歷記載,入院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後狀態,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包積液。出院診斷為: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後狀態,不穩定型心絞痛;2、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後狀態-導絲斷裂殘留;3、心包積液;4、心包填塞。

第三方醫院病歷記載,入院臨床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主),經皮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導絲斷裂,心包積液,心包穿刺引流術後。建議轉外科血管中心三病區進一步治療。行手術取出斷裂導絲。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住院病歷,原告提供的住院醫療費收據及明細表、收入證明、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發票、火車票,住宿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法院的審查。

四.法院判決

關於原告對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關於原告對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的主張,原告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亦表示同意按照實際發生額賠償,故法院予以支援;關於原告對精神撫慰金及後續治療費的主張,被告予以認可,故法院予以支援;關於原告對營養費的主張,被告無異議,結合原告的病情及傷殘情況,法院予以支援。

2020年4月10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中心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613312。18元。

五.小結

司法鑑定意見認為,1、x市中心醫院在對被鑑定人李某某診療過程中存在實施CAG-PCI術中不慎操作造成旋磨導絲斷裂,導絲斷裂後沒有及時取出的過錯,該過錯與其斷裂的導絲刺破心血管造成心臟壓塞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原因力為全部原因。被鑑定人李某某為八級傷殘。

醫療糾紛:心臟支架手術導絲斷裂未及時取出,致斷裂導絲穿破心臟

六.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

1。醫療糾紛:對腰扭傷行推拿針灸治療,因手法過重導致脊髓損傷截癱。2。醫療糾紛:膽囊結石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術,致十二指腸穿孔及腹膜炎。3。醫療糾紛:臨床試驗不良反應與醫療過錯,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狀態。4。醫療糾紛:對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患者,無適應症採取脾切除治療。

【作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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