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清朝的官制體系分為

“中央官職”

“地方官職”

兩大類,其中地方施行

“督撫制”

,以

“總督”

領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和軍事大權;以

“巡撫”

領一省行政。就具體官職而言,總督基本相當於建國初期統管某一地區經濟、軍事、行政的地區書記,而巡撫則基本相當於省委書記。

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清代巡撫衙門

在省級領導設定中,清朝廢除了明朝時期的

“都指揮司”

,沿襲了

“布政司”

“按察司”

的設定,將

“三司”

改成了

“二司”

“布政司”

的主管領導稱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

,簡稱

“布政使”

“按察司”

的主管領導稱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簡稱

“按察使”

;兩者作為督撫的屬官,同為省級領導。

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嘉慶朝“布政使”札文

可根據《清史稿·職官志》的記載,布政使的品秩為從二品,而按察使的品級卻僅為正三品。對應於現今的行政級別,布政使基本相當於省部級正職,而按察使則只相當於省部級副職。

同為督撫屬官,同為省級領導,而且並稱為

“二司”

,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品級為何有著如此區別?

其實,兩者之間的區別,僅能因為一項權力的差別!

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布政使

《清史稿·職官志》有載,

“布政使”

的具體職權為:

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三年賓興,提調考試事,升賢能,上達禮部。十年會戶版,均稅役,登民數、田數,上達戶部。

簡單言之,

“布政使”

負責全省經濟建設、民政推廣、賦稅徵收、人事任免等各項工作。

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按察使

《清史稿·職官志》對“按察使”的具體職權記載為:

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

也就是說,

“按察使”

執掌全省的治安、司法、監察和刑獄工作,同時還負責一省郵驛工作。按照現在的說法,

“按察使”

基本屬於

“公檢法一肩挑”

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就具體職權而言,

“按察使”

基本類似於現今的省政法委書記,同時兼領省級公、檢、法機關的一把手。而

“布政使”

基本類似於現今的省政府一把手——省長。就此來看,行政級別為省部級正職的

“布政使”

,自然要比省部級副職的

“按察使”

級別高、地位高。

除此之外,

“按察使”

“布政使”

之間的區別,還主要體現在一項特殊權利上。根據《清史稿·職官志》的記載,除了各自的職權範圍外,

“布政使”

還擁有一項

“按察使”

並沒有的權利——“

凡諸政務,會督、撫議行

”。

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清代“布政使”官契

也就是說,

“布政使”

能夠參與一省政務施行方針的制定,也就是能夠參加

“省委常委會”

,屬於

“固定入常”

職務。而

“按察使”

則不在

“省委常委”

名單之列,甚至連

“可能入常”

的資格都沒有。

就此具體許可權來看,

“布政使”

也理應排在

“按察使”

之前,品秩自然要高一級別!

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後記

在省級官制體系的具體施行中,

“布政使”

“按察使”

均為權力巨大、地位崇高的省級領導,但並不具備

“題報權”

“考核權”

。這兩項能夠直接影響

“布政使”

“按察使”

升降調補的權力,掌握於督撫之手,因而受到督撫的絕對壓制。但自雍正皇帝開創

“密摺制度”

以後,

“布政使”

“按察使”

也擁有了直接向皇帝上奏的特殊權力,甚至可以直接彈劾督撫。由此,

“布政使”、“按察使”

和督撫之間又形成了良性的相互制約,有效制約了督撫許可權,從而從根本杜絕了督撫做大,甚至造反的可能。

參考文獻:《清史稿·職官志》、《皇朝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