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和按察使並稱“二司”,為何一個是從二品,一個是正三品
清朝的官制體系分為
“中央官職”
和
“地方官職”
兩大類,其中地方施行
“督撫制”
,以
“總督”
領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和軍事大權;以
“巡撫”
領一省行政。就具體官職而言,總督基本相當於建國初期統管某一地區經濟、軍事、行政的地區書記,而巡撫則基本相當於省委書記。
清代巡撫衙門
在省級領導設定中,清朝廢除了明朝時期的
“都指揮司”
,沿襲了
“布政司”
和
“按察司”
的設定,將
“三司”
改成了
“二司”
。
“布政司”
的主管領導稱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
,簡稱
“布政使”
;
“按察司”
的主管領導稱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簡稱
“按察使”
;兩者作為督撫的屬官,同為省級領導。
嘉慶朝“布政使”札文
可根據《清史稿·職官志》的記載,布政使的品秩為從二品,而按察使的品級卻僅為正三品。對應於現今的行政級別,布政使基本相當於省部級正職,而按察使則只相當於省部級副職。
同為督撫屬官,同為省級領導,而且並稱為
“二司”
,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品級為何有著如此區別?
其實,兩者之間的區別,僅能因為一項權力的差別!
布政使
《清史稿·職官志》有載,
“布政使”
的具體職權為:
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上下其考,報督、撫上達吏部。三年賓興,提調考試事,升賢能,上達禮部。十年會戶版,均稅役,登民數、田數,上達戶部。
簡單言之,
“布政使”
負責全省經濟建設、民政推廣、賦稅徵收、人事任免等各項工作。
按察使
《清史稿·職官志》對“按察使”的具體職權記載為:
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
也就是說,
“按察使”
執掌全省的治安、司法、監察和刑獄工作,同時還負責一省郵驛工作。按照現在的說法,
“按察使”
基本屬於
“公檢法一肩挑”
。
就具體職權而言,
“按察使”
基本類似於現今的省政法委書記,同時兼領省級公、檢、法機關的一把手。而
“布政使”
基本類似於現今的省政府一把手——省長。就此來看,行政級別為省部級正職的
“布政使”
,自然要比省部級副職的
“按察使”
級別高、地位高。
除此之外,
“按察使”
和
“布政使”
之間的區別,還主要體現在一項特殊權利上。根據《清史稿·職官志》的記載,除了各自的職權範圍外,
“布政使”
還擁有一項
“按察使”
並沒有的權利——“
凡諸政務,會督、撫議行
”。
清代“布政使”官契
也就是說,
“布政使”
能夠參與一省政務施行方針的制定,也就是能夠參加
“省委常委會”
,屬於
“固定入常”
職務。而
“按察使”
則不在
“省委常委”
名單之列,甚至連
“可能入常”
的資格都沒有。
就此具體許可權來看,
“布政使”
也理應排在
“按察使”
之前,品秩自然要高一級別!
後記
在省級官制體系的具體施行中,
“布政使”
和
“按察使”
均為權力巨大、地位崇高的省級領導,但並不具備
“題報權”
和
“考核權”
。這兩項能夠直接影響
“布政使”
和
“按察使”
升降調補的權力,掌握於督撫之手,因而受到督撫的絕對壓制。但自雍正皇帝開創
“密摺制度”
以後,
“布政使”
和
“按察使”
也擁有了直接向皇帝上奏的特殊權力,甚至可以直接彈劾督撫。由此,
“布政使”、“按察使”
和督撫之間又形成了良性的相互制約,有效制約了督撫許可權,從而從根本杜絕了督撫做大,甚至造反的可能。
參考文獻:《清史稿·職官志》、《皇朝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