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14億元反常流水背後的黑灰產業鏈:上海破獲一起特大“刷單+套現”案,犯罪團伙通吃上下游

本報記者 王閒樂

明明只有幾百萬元的實際銷售額,賬目上卻產生了幾千萬元的流水,其中大部分沒有進入店家商戶,而是最終流進了幾個個人支付寶賬戶。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國內多個知名電商平臺上的多家商戶,以僱人“刷單”的方式不斷抬高流水,偽造虛假的業務量。

今年1月,接到舉報線索的上海靜安警方順藤摸瓜,一舉打掉了某職業刷單團伙,涉案金額逾14億元,陳某、潘某等9人被提起公訴。奇怪的是,與常見的“刷單詐騙”不同,該團伙獲利來自明碼標價的“收費”,有時甚至還主動墊錢。

反常行為的背後,其實是該團伙打造了一條以刷單為核心的非法套現黑灰產業鏈。近日,記者採訪了承辦此案的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揭秘這條黑灰產業鏈。

關鍵人物串起黑灰產業鏈

時間撥回到2018年。這一年,“新零售”概念廣受追捧,諸多原本專注於線下經營的店家,試圖實現線上服務、線下體驗以及現代物流深度融合。但隨之而來的,是對銷售量的更高要求。

“電商平臺對新零售商家的成交額有要求,達到了就能享受平臺的補貼等好處,達不到就會面臨被降權等處罰。”一家家居裝潢店的老闆在筆錄中說,以“雙十一”為例,當天店裡的銷售額只有幾百萬元,但平臺的要求卻是幾千萬元,“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我們選擇了找人刷單。”

所謂“刷單”,其實就是各環節事先串通好,由“刷手”在網店下單並給出好評,商家發出空包或直接不發貨,再透過另外的渠道把刷手付的錢退回。在這個過程中,商家獲得了銷售量、好評乃至電商平臺的補貼,刷手則能從中獲得一定佣金。

這些商家找到的刷單渠道正是潘某。據潘某到案後供述,最多時,他同時承接了十幾家店鋪的刷單業務。但是,潘某手裡有商家,卻沒有足夠多的刷手資源,經江某居中聯絡,潘某和陳某等人建立起聯絡。據陳某到案後供述,他手中掌握著大量刷手資源,其下線還有多名“刷手主持”,作為小組長對接數量逾百的刷手。

值得注意的是,陳某手下的這些刷手,除了一小部分單純是想透過刷單來獲得信用卡和花唄積分、多薅點平臺羊毛外,大部分人成為刷手其實是為了信用卡套現。因此,在中間人介紹下,潘某掌控的商家資源、陳某等人掌控的刷手資源終於無縫對接,涉案人員一邊刷單,一邊完成信用卡套現。

靜安區檢察院檢察官談穎穎說,這個案件實現刷單套現雙向牟利,形成了一條完整的黑灰產業鏈。上游商家提出刷單需求後,下游刷手接單,透過刷信用卡或者使用花唄等方式付款,錢進入商家賬戶後,再轉到潘某、江某等人賬戶,再直接或逐級回到刷手的銀行卡或支付寶中。經過這幾道“工序”,原本只能用於消費的信用卡里的錢,就成了可以提取現金的銀行存款。

安插“內鬼”方便線下套現

在本案中,線上刷單金額僅是涉案金額中的一部分。進一步調查發現,陳某等人還開展了線下刷單業務。

該團伙在多地找了諸如浴場、餐廳、小賣部等幾十家線下門店資訊,成功掌握這些所謂“線下門店”的商戶付款二維碼,之後提供給團伙負責人,供群內刷手掃碼套現。依託這些空頭店鋪,犯罪團伙大量套現,並以此瘋狂牟利。

但這個模式有個明顯弊端——會產生大量不正常訂單。“我們在線上的客戶大多是售賣傢俱裝潢的商家,商品單價高,線下也有比較大的店面,所以不容易引起懷疑。”團伙成員到案後供述,在利用這些線下店鋪套現時,因為金額和消費水平不匹配,經常會出現諸如一頓大盤雞吃了4。6萬元之類的異常訂單。

為避免被線上支付平臺的監管人員發現,陳某等人發展了其中一家線上支付平臺在河南當地的業務員張某某,讓他也成為犯罪團伙的一員。張某某負責河南當地的線上支付擴充套件業務,主要工作就是說服商戶和本公司簽約,接入線上支付平臺,同時稽核相關商戶的資質、訂單狀況等。

在被拉攏後,張某某一邊在稽核時放任陳某等人頻繁註冊門店,即使明知這些店家並沒有實際經營,也通通予以放行,一邊還根據犯罪團伙需求,故意調低線上交易的平臺收款服務費率,降低套現成本。此外,在團伙實施信用卡套現時,張某某會在後臺實時監控支付狀態,當錢款出現掃碼之後沒有立刻到賬的情況時,他便通知團伙停止掃碼,並迅速將這些賬戶中的錢款轉移。

後來,陳某等人安排團伙中的另一名成員曹某也進入這家網路支付平臺成為和張某某一樣的“拓展員”,形成“雙保險”。在兩人掩飾下,儘管犯罪團伙使用的某些商戶的收款情況明顯異常,如某數碼手機店、某農場、某網咖每個月的收款流水高達千萬元,但支付平臺並未監控到賬號異常,致使賬號長期被用於套現。

據統計,從2018年10月潘某、江某、陳某等人開始合作到今年年初案發,兩年多時間內,涉案人員為線上店家刷單1。8億餘元,僅陳某賬戶上經手的流水已逾14億元,其中大部分是為了套現。

 向“刷手”收錢的刷單團伙

隨著電商平臺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刷單已不是一件新鮮事,借刷單為名實施詐騙更是屢屢見諸新聞報道,成為反詐宣傳的重要素材。在過往的這些案例中,刷手得到的承諾大多是能從中獲得一部分報酬。在本案中,大量刷手不僅拿不到佣金,有時還要向潘某等人付錢,因為他們的目的是為了套現。

本案涉案人員對部分商家不僅沒有收取刷單費用,反而會和商家一起承擔平臺的成本。潘某等人提及,對於刷手使用信用卡或花唄支付的虛假訂單,因為商家承擔的平臺服務費用較高,犯罪團伙在刷單時有時會主動替部分商家分攤掉這部分費用。犯罪團伙的主要“利潤”則來自刷手繳納的“手續費”。按照該團伙規定,如果是為了套現,刷手要向團伙繳納刷單額千分之三、千分之八等不同比例的“好處費”。

從招募及聯絡刷手的陳某、蘇某等人的供述看,在資金往來過程中,他們還會在手中保留一部分現金,如果刷手的套現需求很急迫,而店家無法在短時間內把資金返回,就可動用這部分資金以維持這個鏈條的正常執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三種情形,其中一種便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路支付介面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潘某、陳某等9人採用刷單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並透過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套現手續費”等方式從中獲利,已涉嫌非法經營罪。日前,靜安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陳某、潘某、張某等9人提起公訴。

“刷單”暗藏巨大法律風險

到案發時,該犯罪團伙已經發展了上百名固定的刷手。案發後,民警聯絡上了本案中的部分刷手。他們大多二三十歲,學歷較高,很多都是有著固定工作的年輕“上班族”。

這些年輕人參與刷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信用卡套現。聊天記錄顯示,這些“刷手群”格外活躍,不少刷手甚至在為沒機會參與刷單而抱怨。到派出所做筆錄時,其中有些人仍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違規違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本案看起來犯罪行為與刷手無關,但實際上,參與刷單這件事本身就存在著極高的法律風險,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

首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組織的刷單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早在2017年,杭州市餘杭區法院就宣判了全國首例“刷單炒信”案。2013年,李某某建立“零距網商聯盟”網站,利用YY語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單炒信平臺,吸納淘寶賣家註冊賬戶成為會員。會員繳納會費承接任務後,透過與釋出任務的會員在淘寶網上進行虛假交易並給予虛假好評的方式賺取任務點,使自己能夠採用懸賞任務點的方式吸引其他會員為自己刷單炒信,進而提升自己淘寶店鋪的銷量和信譽,欺騙淘寶買家。最終,李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等多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

“作為刷手,如果明知他人在從事套現等非法事宜,仍共同從事相關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那麼就會涉嫌共同犯罪。”檢察官指出,本案的9名被告人中,有幾人就是原本的刷手,明知陳某等人在從事刷單、套現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居中聯絡、發展下線刷手,最終涉嫌犯罪。

其次,用刷單的方式來套現信用卡,不僅涉及違規、違法,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中,有些刷手為了套現,註冊了多張信用卡,還款時便“拆東牆補西牆”。如果刷手本身不具備足夠的償還能力,存在惡意透支行為,這種行為就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若透支達到一定數額,又無力償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即使不是為了套現,也不應參與犯罪組織,刷手遭遇詐騙、損失全部本金的風險非常高。

因為花費的時間少、上手門檻低,近年來刷單已經成了不少年輕人兼職的首選,隨之而來的是大量“刷單詐騙”案。上海檢察機關釋出的資料顯示,刷單詐騙已經成為在校大學生群體最容易遭受的電信網路詐騙型別。在這些詐騙案中,刷手起初都能很快收回本金並獲得報酬,但在取得刷手信任後,犯罪分子往往就會騙上一大筆錢,然後捲款跑路。

“也就是說,只要參與刷單,即會面臨法律風險。”檢察官指出,刷單行為不僅侵害了市場秩序,損害網際網路交易公開透明的誠信體系,也涉及違規違法,對刷單行為應當“不參與”“不協助”。同時,不法分子以刷單為誘餌騙取錢款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務必杜絕僥倖心理,拒絕任何形式的刷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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