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費者權益日】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別急,法官為你來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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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

近日,蒙自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王某從某公司購買到10盒已過保質期的茶葉,

在消費者協會調解無果後,

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貨退款的同時,

要求被告某公司賠償購物款十倍的賠償金,

能夠得到支援嗎?

下面,一起來看看法院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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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從事茶葉銷售。原告王某於2019年6月16日在被告某公司處購買了茶葉10盒,合計購物款為22683元。買回家後,原告王某發現該十盒茶葉已過保質期,王某事後與被告某公司聯絡退貨退款並賠償的事宜,無果。王某於2019年6月29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解亦無果。原告遂將被告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公司退還貨款22683元,並賠償購物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226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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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

庭審中,被告認為其所出售的茶葉是過期產品未撤櫃的用途是屬於展示,並未用於銷售,王某經朋友介紹來本店購買時已告知其要購買茶葉已過期,其堅持要買,屬於惡意購買,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且王某購買後沒有發生實際損害,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各執己見,意見分歧較大,法庭多次組織調解均未成功。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消費者是相對於生產者、銷售者而言的概念,只要有購買行為,且不能被證明用於生產或銷售,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不能因其購物動機而否定其消費者主體資格。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不應得到支援。

【3·15消費者權益日】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別急,法官為你來支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的規定,保障銷售食品安全是食品銷售者的法定義務,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公司明知是過期茶葉而向王某銷售,違反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侵害了王某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損害固然難辭其咎,即使沒有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只要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就有權要求銷售者退還購物款以及索要十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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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本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王某購買茶葉貨款22683元,並賠償226830元。宣判後,被告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案在二審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80000元,原告王某不再退還被告某公司過期的茶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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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銷售者注意了,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食品安全標準是國家強制性標準。為保障食品的食用安全,我國食品安全法將標明食品保質期作為食品安全標準之一,食品只能在保質期內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就不再屬於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的銷售者同意購買,也不能再向其銷售。消費者如果買到了過期食品,切不可再食用,請及時向銷售者反映退換或者要求賠償,如與銷售者協商不成,請向消費者協會(撥打電話12315)投訴,經消費者協會處理仍不滿意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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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許豔飛

編輯丨車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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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3·15消費者權益日】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別急,法官為你來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