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時該提供什麼材料?

一、申請受理所需材料

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向市藥品監督局、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分局提出 籌建申請 (開辦零售(連鎖)企業的,需說明連鎖的管理體制),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3。5寸盤)(申請人在網站下載企業端程式並正確填報、匯出);

2。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影印件及個人簡歷;

3。擬經營藥品的類別和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裝置情況(附擬註冊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並註明與藥品零售企業之間的較短可行進距離);擬設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長寬高);

5。開辦零售(連鎖)企業,還應提交所屬各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影印件以及資產相關證明;

6。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宣告,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如需提交軟盤的,一併作出如有病毒引起資料檔案丟失自行負責的承諾;

7。凡申請企業申報材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2份;

8。按申請材料順序製作目錄。

二、標準

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個人申請的簽字和簽章。使用A4紙列印或影印。按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影印件的,申請人(單位)須在影印件上註明“此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或者文字說明,註明日期,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申請的須簽字或簽章;

3。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籌建申請”填報完整、正確,符合匯入系統條件。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與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註明已具備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的,應當填寫《接收材料憑證》交與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

4。對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該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選址稽核標準:

1。應與已有藥品零售企業之間具有350米以上可行進距離;

2。店堂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飲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區(縣)(不含政府所在城鎮行政區域內的)店堂使用面積40平方米以上;

3。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應具有資產控股,並且直接經營的門店達到(含)20個以上,所有門店均已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

4。出具稽核意見,填寫《藥品零售企業審批流程表(籌建)》。

1。依據《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稽核申請材料和現場測量。

2。實際測量:店堂使用面積、新藥品零售企業的可行進距離。填寫《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實際測量回執》,加蓋行政機關公章,申請人、稽核人員雙方簽字認可。

3。對符合標準的,簽署同意透過稽核的意見;對不符合標準的,出具不同意透過稽核的意見及理由,與申請材料一併轉複審人員。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時該提供什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