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責任免除”部分的條款並非都是免責條款,後附高院會議紀要

裁判摘要

免責條款的本質是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公司本應當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由於某些特定事由出現,保險公司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或部分免除。也就是說,認定是否屬於免責條款的前提是該條款首先應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車輛被盜竊並不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包含該內容的保險條款雖然規定在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部分,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免責條款,而是保險責任範圍外的內容列舉,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裁判理由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一)關於責任免除條款的性質界定問題。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服務中“責任免除”部分的內容有30多項。那麼,是否所有寫入責任免除部分的保險條款都能界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的本質是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公司本應當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由於某些特定事由出現,保險公司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或部分免除。也就是說,認定是否屬於免責條款的前提是該條款首先應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列入“責任免除”部分的條款並非都是免責條款,後附高院會議紀要

本案中,寫入責任免除部分的30多項保險條款,從性質上看既有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責任免除,也有保險責任範圍外的內容列舉,即

並非所有寫入責任免除部分的保險條款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免責條款。

其中,第六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或由於被盜竊、搶劫、搶奪未遂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裝置丟失。”那麼,該條款的性質如何界定,是否屬於免責條款?

經查明,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服務中“保險責任”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二)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或機關車輛的自燃;(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四)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隨船照料者)。”

也就是說,車輛損失險保障的是因雷擊、暴風等自然災害或碰撞、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以及相關的施救費用。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在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或由於被盜竊、搶劫、搶奪未遂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裝置丟失既不屬於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也不屬於因碰撞、傾覆造成的意外事故,因此,

車輛被盜竊並不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包含該內容的保險條款雖然規定在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部分,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免責條款,而是保險責任範圍外的內容列舉。

因此,對再審申請人關於車輛損失險應包含盜搶損失的再審理由不予支援。

(二)是否履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及免責條款效力認定問題。

本案中,財保錦城支公司無法證明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後果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說明,因此財保錦城支公司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那麼,在財保錦城支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關於車輛被盜搶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產生效力?本案中,

車輛被盜搶的損失並不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內,也就是說,關於車輛被盜搶的責任免除並不屬於保險法中界定的免責條款的範疇,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因此,對再審申請人關於財保錦城支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導致免責條款無效,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的再審理由不予支援。

案例索引

餘小彬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案;案號:(2014)川民申字2367號;合議庭成員:劉媛媛、郭偉、趙愛民;裁判日期:2015年1月23日。

法條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2.《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蘇高法審委[2011]1號)

第二條保險責任範圍與免責條款之間的關係不限於包含關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相關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為由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保險條款關於保險責任範圍的具體規定,以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無需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範圍以及相關免責條款的效力;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應進一步審查事故是否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以及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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