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崗仍在原崗上班打卡算曠工

案情介紹

李某系網路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約定李某崗位是行政崗。勞動合同還約定,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以及《員工手冊》第5。5。5。14條明確規定連續曠工3天者,是可以給予解聘懲罰的。且《員工手冊》在李某入職上崗培訓期間,已發放至李某手中。2019年5月,公司因運營需要將李某由行政崗調整至文秘,基礎待遇不變。李某不同意調整崗位,拒不到新崗位上班,仍在原崗位上班打卡。公司以李某無故曠工 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那麼,員工拒絕調崗,仍在原崗上班打卡,算曠工嗎?

律師解答

首先,依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再結合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內容約定:“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因此,公司單方給李某調崗是有依據的。李某在接到調崗通知後,其應當按公司要求到新崗位上班,即使其認為該次調整存在不合理合法之處,亦應當透過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而不能以違紀不到崗的方式處理。李某雖然在調崗後仍正常到公司上班打卡,但其所到崗位而非調整後的新崗位,此實質是消極怠工、不服從公司管理的違紀行為,在事實上沒有付出勞務,與曠工行為並無區別,因此公司將李某按曠工處理是有事實依據的。

其次,公司制定《員工手冊》第5。5。5。14條明確規定連續曠工3天者,是可以給予解聘懲罰的,以及李某參加過入職上崗培訓,可以看出李某是知悉公司依法訂立的廠紀廠規等管理制度的。公司據此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妥。(據《天津工人報》訊息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 潘強 趙督供稿)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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