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固定總價工程未完,工程款如何結算

前言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建設單位為控制成本,經常選擇固定總價合同。但合同履行時可能會以為各種原因終止,且通常合同終止時工程尚未完工。該情況下,若無合同明確約定,工程價款如何認定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本文旨在以最高人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為例,探討固定價格合同中途解除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最高法案例:固定總價工程未完,工程款如何結算

案情簡介

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與方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方升公司為隆豪公司的海南藏文化產業創意園商業廣場建設工程施工。具體內容為:建築結構為獨立基礎、框架結構;層數為1層、區域性2層和3層;建築高度分別為5。70米、10。20米、14。10米,建築面積為36745㎡,最終以雙方審定的圖紙設計面積為準;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工程單價1860元/㎡,單價一次性包死,合同總價款68345700元。

2011年5月15日,方升公司開始施工;2012年6月1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與相關單位組織主體驗收;2011年6月,北京龍安華誠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完成設計圖紙,同月27日雙方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2011年11月2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質檢單位在海南州共和縣隆豪公司售房部形成《基礎驗收會議紀要》,工程基礎驗收合格。

2012年1月9日,龍安華誠公司向隆豪公司作出《設計變更通知單》,通知單內容為:對廣場地磚、塗料、找平、找坡、結構板等進行變更;2012年3月31日,設計單位向隆豪公司發出了《海南州共和縣恰卜恰鎮藏文化產業創意園商業廣場》的變更通知單,內容為面層、結構板等變更要求;2013年5月27日,設計單位下發了《設計修改通知單》,對原結施節點詳圖中過樑作了補充和變更;2012年3月、4月、5月,方升公司向監理單位分別報送《隆豪置業有限公司工程進度申報(稽核)表》,監理單位蓋有印鑑。

2012年6月19日,方升公司發出《通知》,要求隆豪公司於2013年6月23日前支付1225。14萬工程款,否則將停止施工。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發出《通知》,內容為:方升公司不按約履行合同,拖延工程進度,不按圖施工,施工力量薄弱,嚴重違約,導致工程延誤、給隆豪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方升公司接到通知的一日內撤場、拆除臨舍。之後,雙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場。

2012年6月28日,隆豪公司將未完成的全部工程發包給案外人鴻盛實業公司施工。

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4月18日,隆豪公司陸續支付給方升公司工程款2850萬元;加上隆豪公司為方升公司墊付民工工資、施工用水費、監理單位的罰款、防雷檢測、沉降觀測費合計30957562元。

一審方升公司訴請:1、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22439200元,並支付違約金(工程款以及違約金以司法鑑定結果為準);2、本案訴訟費用由隆豪公司承擔。

根據方升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委託青海省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造價諮詢部對方升公司承建的已完工程造價和方升公司應當施工但未施工部分工程專案合同價款進行了鑑定。

根據隆豪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委託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對海南州共和縣恰卜哈鎮藏文化產業創意園中心廣場的工程質量進行了鑑定。

一審隆豪公司反訴請求:1、方升公司退還隆豪公司多支付工程款1065808。18元;2、方升公司賠償隆豪公司損失4926190。40元;3、方升公司承擔違約金共計2558829。80元;4、方升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工程的全部施工資料;5、方升公司退還全部工程圖紙;6、方升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一、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返還超付的工程款83。55萬元,並向隆豪公司支付質量維修費用24。8萬元。

方升公司不服原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認為原審計價方式有誤,改判撤銷青海省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941。05萬及違約金6。02萬。

裁判觀點

就本案應當採取的計價方法而言。首先,根據雙方簽訂按約定建築面積量價合一計取固定總價。作為承包人的方升公司,其實現合同目的、獲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計價方式,貫徹了工程地下部分、結構施工和安裝裝修三個階段,即三個形象進度的綜合平衡的報價原則。

其次,我國當前建築市場行業普通存在著地下部分和結構施工薄利或者虧本的現實,而安裝、裝修施工是在結構工程已完工之後進行,風險和成本相對較低,因此,安裝、裝修工程大多可以獲取相對較高的利潤。本案中,方升公司將包括地下部分、結構施工和安裝裝修在內的土建+安裝工程全部承攬,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單價是針對整個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單獨承包土建工程,其報價一般要高於整體報價中所包含的土建報價。作為發包方的隆豪公司單方違約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約定的1860元/㎡作為已完工程價款的計價單價,則對方升公司明顯不公平。

再次,合同解除時,方升公司施工面積已經達到了雙方審定的圖紙設計的結構工程面積,但整個工程的安裝、裝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無法完成與施工面積相對應的全部工程量。此時,如果仍以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約68345700元確定本案工程價款,則對隆豪公司明顯不公平。

最後,根據本案的實際,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確定案涉工程價款,只能透過工程造價鑑定部門進行鑑定的方式進行。

案例分析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程未完成時價款使用哪種計算方法?

我國固定總價合同工程未完成時價款計算方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按照已完成工程量據實結算

主要有兩種方式:(1)參考工程所在地計價依據計算已完工程價款;(2)以承包人報價檔案中的報價作為取費標準,據實結算工程量。

主要原則:按照客觀實際據實結算。

缺點:拋開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價格形式,嚴重背離雙方簽訂合同之初的真實意思表示。

考慮到固定總價合同大部分存在承包人讓利,在沒有分清雙方合同解除原因的前提下即採取該種方式有違公平原則。

另,若以承包人報價檔案中的組價資訊作為價格計算標準,通常受制於承包人不平衡報價。例如,承包人提高給付在前、佔比較大的主體工程單價,降低給付在後、佔比較小的安裝、裝修工程,採用這種結算方式也可能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

第二階段:按照已完工程的價款比例或者工程量比例進行折算

以同一標準取費,如以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定額及相關配套檔案或工程量,計算出已完工程量(款)與總工程量(款)的比例作為係數,以該係數乘以合同約當的固定總價計算已完工程價款。

優點: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且對不平衡報價導致雙方利益失衡等因素進行了考慮。

缺點:未考慮合同當事人導致合同解除從而形成未完工程的責任大小,未兼顧公平原則及司法價值取向。

本案一審法院(青海省高階人民法院)及按照該方式計算。

依據定額預算價下浮了一定比例形成的合同約定價,只要計算出合同約定價與定額預算價的下浮比例,據此就能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約定價:68246673。60元(鑑定的合同總價款)÷89098947。93元(鑑定的全部工程預算價)×40652058。17元(鑑定的已完工工程預算價)=31139476。56元。

已完施工工期與全部應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為計價係數,再以該係數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即本案已完工程價款408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25日)÷506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10月1日)×68246673。60元(鑑定的合同總價款)=55028938。40元。

第三階段:根據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同而有傾向性地選擇不同價款的計算方式

考慮到固定總價合同基本報價規則為按照工程所在地的計價依據組價後,承包人進行一定幅度的讓利,綜合承包人、發包人雙方可能導致合同解除過錯責任的具體情況,該種計價方式為:(1)承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參照工程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算出未完工程價款,再用合同約定的總價款減去未完工程價款計算;(2)發包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時期適用的計價依據計算已完工程價款。

優點:實現司法公平,引導承包人、發包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司法價值取向。

缺點:鑑定規範中的計價方式,沒有充分考慮雙方均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如何處理。

二、司法實踐中,對未完工程透過鑑定方式如何確定工程款?

司法實踐中大致有三種方法:一是以合同約定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預算價格進行計價;二是已完施工工期與全部應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為計價係數,再以該係數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三是依據政府部門釋出的定額進行計價。

本案中,採用第三種方式,即依據政府部門釋出的定額計算已完工程價款。這也符合《合同法》第62條第2項“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綜上所述,在發包人根本違約導致合同中途解除,而原合同計價方式無法適用的前提下,為保護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可突破合同價約定,以定額價結算工程款。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

[2]參見法律出版社《墨斗匠心定經緯》第4-8頁。

[3]參見法律出版社《典型案例覆盤與研判》第93-98頁。

最高法案例:固定總價工程未完,工程款如何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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