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發展史
合同也稱為
契約
,是一種合意或者協議,是雙方
真實意思
的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給出了合同的定義,即合同是當事人之間
設立
、
變更
、
終止
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合同通常包括民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勞動法上的合同。
在合同主體之間的關係方面,民法上的合同主體是平等的,而行政法和勞動法上的主體則是不平等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
婚姻
、
收養
、
監護
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而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的本質可以透過多種角度來分析,運用階級分析的方法可知合同是特定社會統治階級的體現,在剝削階級社會,合同法是剝削勞動者的武器。從經濟與法律的角度看,合同關係是可期待的信用,
合同法保護這種信用
。
在古代合同是隨著社會關係的
日益複雜化
和
經濟交往擴大化
而產生和發展的,尤其是當商品交換活動從依靠習慣調整上升到依靠法律調整時,才真正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合同。
中國古代的合同,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從商朝開始,我們所知的最早的合同始於西周時期,西周時期的交易活動已經十分活躍,這在當時的青銅器銘文中有不少記載。如《矢人盤銘》等,即記錄了因違約引起的
合同糾紛
,也記錄了對當事人賠償責任的追究。
西周的合同有“
傅別
”、“
質劑
”和“
書契
”等形式。“傅別”是當時的借貸券書,是處理債權糾紛的原始憑據。其形式是在券書中間書寫一個大的中字,再從中一分為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半。
“
書契
”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書契”指一般文字或文書,狹義“書契”
專指合同
。
秦代的合同的形式分左右兩部分,合同關係中債權人“操右券以責”。當時的合同種類主要有
買賣合同
、
借貸合同
、
租借合同、僱傭合同
等,
漢代的合同,兩漢時期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鞏固和發展的時期,兩漢統治者實行輕徭薄賦政策,社會經濟很快得到恢復和發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債務關係也很普遍。凡買賣、借貸和租賃等關係的建立大都
訂立合同作為依據
。
中國的唐代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創造了輝煌的成就,在經濟交往中普遍使用了
合同文書
而且品種繁多,這一時期
合同形式已相對固定化和正規化
。法律本身對合同格式內容沒有做出硬性規定。
但是
合同訂立
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
兩情和同
”,即雙方合意;格式合同遵從民
間習慣。唐代合同大多包括標的、價金、交割方式、期限、違約處罰、擔保
等項內容。
在後面的朝代宋、元、明、清不斷對合同作出新的規定,完善相應的法規使合同更加正式化。
新中國成立以後,進行合同制度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從建國以來開始,其間有過三次大的發展。
1950年至1956年。1950年9月27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 即:《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
1961年至1965年。從1961年黨的八屆九中全會正式批准調整經濟的八字方針(即“調整、鞏固、充實、提高”)以後, 恢復和推廣合同法律制度。
1999年至目前。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
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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