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參加庭審,缺席判決,會有哪些不利的影響?

在法院審理活動中, 經常會遇到一方的當事人缺席判決的情形, 可能是由於多種情況的原因而導致的, 當然如果是有正當理由的, 是可以申請延期審理的, 這並不是我們所說的缺席判決。並且在實際的生活中, 缺席判決的一般是被告方, 原告很少會因為缺席判決而喪失對自己實體及訴訟權利的保護。當然, 原告也會因為一些特殊的情況以及 對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選擇缺席, 如果具備法定的條件有可能被法院視為撤回起訴。 我們主要想談的,還是關於被告方缺席判決的情形, 當被告方選擇缺席審判的時候, 可能會對被告方存在哪些不利的影響。

被告不參加庭審,缺席判決,會有哪些不利的影響?

當被告經過法院傳票傳喚, 也就是經過正當的訴訟程式進行通知, 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的, 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以及做出缺席判決的,這是《民事訴訟法》144條的規定。至於被告方到底要不要選擇 缺席審理, 這需要看具體案件事實情況以及證據的部署, 如果原告方他提出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援 或者說他提出的主張在法律上不能夠得到法律支援, 具體說原告一定會敗訴,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方,完全可以選擇缺席審理活動, 並且這樣的選擇對自己並不會造成多少不利的情況。

被告不參加庭審,缺席判決,會有哪些不利的影響?

此外還有其他情況, 被告也是可以選擇缺席審理活動呢。比如說,在看到原告的訴狀及相關的案件事實和證據, 無論被告是否選擇出席審理活動, 被告都要承擔敗訴的法律結果,並且在真實的利益上也不會造成多大的影響,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方是否選擇出席是庭審活動並不會造成多少實質上的影響。 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 人們選擇做什麼事情,做出何種安排基本上都會建立在理性的驅使下追逐自己更大的利益。就像我們所說的, 這個世界上並不是所有的熱鬧都需要你參加,在經濟學領域,也存在一個經濟理性人的模型,人畢竟是趨利避害的動物嘛。

被告不參加庭審,缺席判決,會有哪些不利的影響?

最後, 我們在具體的談一談真正涉及到被告方切身利益的缺席判決所 造成的影響。 一個完整的庭審活動, 它包括庭前會議以及在庭審過程中需要法庭調查、出示證據、交換證據、舉證、質證、合議庭談論等等環節, 如果被告方缺席了庭審活動, 某種程度也意味著被告方 將要放棄舉證、質證、辯駁、提出意見等各項權利的機會。如果是這樣的話, 可能對被告來說即使自身存在一些有利的情況, 可能也無法有效地提出證明和自我維護,當然有些被告即使參加庭審活動也會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相關的質證、申述意見。因而, 一旦被告選擇缺席審理, 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著將要承擔更大風險的敗訴結果。當然,很多人也不瞭解缺席判決的法律風險及後果承擔 , 一旦判決生效, 就要面臨強制執行的可能,很多被告實際上並不是特別瞭解。

被告不參加庭審,缺席判決,會有哪些不利的影響?

對缺席審理和判決這個事, 身為被告一方可能承擔的風險更大,因而 是否選擇出席庭審活動, 作為被告一方還是要經過深思熟慮,考慮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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