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

孝道自古以來就是中國所重視的一種倫理禮制,在中國發展了數千年,是透過丁憂制度體現的。朝廷官員或者平民百姓如若家裡有直系親屬死亡時,是需要居家守喪的。但是作為朝廷官職人員,首先就應該以身作則起到帶頭表率的作用,所以要更加重視孝道。再加上古代統治者非常重視朝廷官員的守喪行為,因此丁憂制度建立起來。

隨著這一制度的不斷完善,宋朝時期丁憂制度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並且對官員丁憂的審批流程或者是丁憂官員的待遇保障,以及不按規定丁憂者的處罰,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將其作為控制和牽制官員的重要手段。

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

宋朝的丁憂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又有一定的靈活性,這主要表現為對丁憂官員的奪情起復。也有個別官員貪圖權位、俸祿,不惜匿喪或營求起復。宋朝丁憂制度作為一種禮法制度、一種制度文化,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詳細深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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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丁憂制度的由來及演進

1、兩漢時期丁憂制度的創立

早在夏商之時就允許大臣守喪。但此時只是丁憂觀念的產生,丁憂制度草創於西漢。詔令規定博士弟子可以准假回家為父母守三年喪。由上可知,西漢時期允許朝臣回家服喪三年。但是這一詔令到了東漢時期被光武帝取消了。原因是朝廷剛剛建立不久,所有的事情都應該從簡,不能太過複雜。

這個時期丁憂制度的規定還只是一種倡導,對於不丁憂之官員並沒有任何處罰。也就是西漢時丁憂制度初創,到西漢哀帝時三年喪制度規定才明確,如果軍人遇到特殊的事情時,是可以不按規定進行守喪的。皇帝也可以中斷他們的守喪日期去處理緊急事件。

2、隋唐五代時期的丁憂制度

隋唐時期,禮法制度也達到了空前完備的程度。唐朝,更加重視禮學,唐朝明確規定武官不須丁憂守制。五代時官方因政治環境的不穩定,所以在丁憂制度的執行中不盡如人意。丁憂制度定製始於唐時,奪情一說始於宋,直到明英宗時才得以“法令始一”。丁憂制度有一個發展歷程,丁憂制度在前秦時期只侷限於理論層面,西漢草創,經兩漢及魏晉南北朝時期有所發展,到了唐宋時期丁憂制度的法制要求日趨嚴格。

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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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朝官員丁憂制度(上)

1、官員丁憂去官守制的喪服範圍

丁憂制度通常的說法是官員遇父母喪時要去官守制三年。丁憂解官服制主要包括: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庶子為後為其母、為父後者為出母與嫁母。朝廷對官員守喪是非常支援的,因為宋朝朝廷對孝道十分重視,所以官員持服守喪還會得到統治者的表彰。

2、丁憂離職之規定

如果朝廷官員需要回家持服守喪,按照規定是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在得知親喪後官員需要遞交申請至相關部門,經過核實後才能決定否能去職奔喪,假若官員外出辦事或者官員不知道這件事時,可以直接遞交所有材料給相關部門。同時,丁憂官員在去職時需要在御史臺將丁憂的日期、官職等具體情況備錄在案,服闋時使用,也是官員重新受職的依據。

3、丁憂守喪官員的待遇

丁憂解官給官員帶來的不僅是情感、心理的陰影,隨之存在的還有經濟的壓力,因此宋朝統治者會給丁憂者提供一些經濟上的保障。因為在歸鄉路上的開銷挺大的,再加上宋朝厚葬之風盛行,個別官員確實沒有能力承擔相應的喪葬費用,而且在丁憂期間不擔任任何官職也就沒有了收入,因此朝廷對於這些官員會適當給一些補貼,有時還會直接發放全俸,不過也只有極個別大臣能獲得全俸。

宰輔之臣在丁憂解官時朝廷會給予半俸,同時,朝廷為了丁憂持服官員能夠正常的生活,除俸祿外還會賞賜錢財或物品。在異地持服的高階文武官員可租借官舍,這樣也算是給異地丁憂持服的高階官員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保障,有利於有關官員丁憂守喪。

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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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朝官員丁憂制度(下)

1、守制官員的生活

按古禮之要求,丁憂者在三年喪服守制期間,必須要遵守禮制的要求,不過也不是全部按照禮制的要求去做,可以自己判斷。除此之外官員守喪時不得有違禮法的行為,刑法規定的處罰是極為嚴厲的,但官員在居喪時違反禮法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對其處罰在實際的執行中,並非一律嚴格,而是視情況而定。

2、丁憂守制官員復職之規定

守制期滿後的官員就應該回朝任官。至於守喪的期限,稱為守三年之喪,但實際上的僅為二十七個月,而不是三十六個月。守制官員三年喪期服闋,應回朝任職,對於守喪期滿想迫切想重新進入仕途的官員來說,服闋之後被任命官職是極為重要的。

宋朝中下級官員在沒有特殊恩例的情況下丁憂服闕後,一般需要透過吏部注擬的方式注授差遣。官員丁憂服闋後要到吏部參加差遣選補,在此之前首先要向吏部提交復職申請,提交申請後,根據官員丁憂時的申請材料,由審官院核實無誤後,再由吏部安排官員的復職,丁憂服闋官員要和其他官員一起進行闕官選補。

對於丁憂官員而言,守制期滿後參加選調享有優先權。官員任期未滿丁憂解官,服除後參加選調計算考任,解官前後的時間算入任期之內。為了解決丁憂解官後重回仕途的擔憂,仁宗年間確立了丁憂官員參選優先原則,但是丁憂服闋官員不得超越待闕三個月以上的官員優先授官,這樣就解決了丁憂官員解官後重返仕途的後顧之憂。這一措施的實施目的是補償丁憂官員在守喪期間的損失,客觀上有助於丁憂制度的有效推行。對於高品級官員來說丁憂服闋後一般透過堂除、特旨等方式重新迴歸仕途。

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

3、宋朝官員的奪情起復制度

官員遇喪應解官,居喪守制理應在服闕後再等待政府安排職務出仕。但有些朝廷大臣,或居於要職,或處於特殊時期,朝廷令其不必去職守喪,穿素服上朝繼續辦公,此謂之奪情;有些官員丁憂離職,但守制未滿,卻因公務急需而被朝廷召回任職,即為“起復”。

兩種情況統稱為“奪情起復”,一般皇帝的主動奪情,這種情況一般是表示皇帝對官員的優賞之意,對大臣的特殊恩寵;或身居要務不便去職,如宰執等官員;或出於地方人士之請求留任等。有時,出於某些原因,一些身居要職的官員會向朝廷舉薦一些官員起復。

官員在丁憂時要遵守一定的禮儀。奪情起復官員因公務所需,不得以抑制孝子哀思。儘管他們可以從事公務,但遇重大公務活動及生活作風等方面也要遵守一定的居喪禮儀。首先是不能參加朝廷宗廟的祭祀,其次是著裝須符合一定的要求,雖釋凶服,但並不意味著就可以著常服,在喪期未滿之前,只有入宮覲見時,才能穿常服。最後政府都會在其服內忌日等都會給予假期。這樣既能使官員盡哀思之情,又體現了朝廷對起復官員的重視,使官員對自身的工作更加有動力,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

奪情起復官員畢竟是處在服喪期間,因而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一定的居喪禮儀。起復官員在服制未滿前不得弔喪、賀喜、參加宴會等活動,這樣更能體現官員對於死者的敬重以及對於持服制度的重視。

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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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朝丁憂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宋朝時期孝道觀念深入人心,是極好的表現,但是有利也有弊。官員因為貪戀權勢和利益做出隱瞞親喪的訊息,有些官員的“匿喪”行為,所影響的不僅是自身的命運,還往往會引發反對派對自身從屬派別的攻擊,從而釀成政治事件。

除了隱瞞親喪的訊息以外,還有一種不良的風氣,就是藉助於權貴之力營求起復。許多朝臣也常以奪情起復為榮,以顯示身份的高低,若不奪情則不受帝用。於是事情竟會發展到些許貪戀權貴不願解官的官員,不顧廉恥,以奪情為喜。因為丁憂制度關乎於每一位朝臣的利益,所以不得不透過一些特殊的手段躲避丁憂服喪,所以在宋朝時期用這兩種方法的人比較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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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隨著儒家孝文化的深入發展,丁憂制度日益被中國古代社會所重視。父母喪服期間解官制度的本來目的是為強調孝觀念,由於君王自比全體臣民之“父”,因而強化孝觀念,可以進一步強化臣民為對於皇帝忠的思想。為了培養官員的忠孝大節,宋朝確立以孝治國的方針,宋朝丁憂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便是宋朝孝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當丁憂變成政治制度的一環,以法令來約束其執行時,就不再是單純的個人孝道問題,同時也是職官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進而就與國家的政治形勢、官員的自身利益與修為、皇帝自身的考慮及官員士大夫的輿論倡導都密切相關。

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

綜上所述,宋朝丁憂官員是守喪終制,還是奪情起復,受諸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主要有國家的政治形勢、官員的自身利益、官員與權貴人物的親疏、官員自身的修為、士大夫的輿論倡導以及黨派鬥爭,並且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共同影響著宋朝丁憂制度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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