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被留置後一定會判刑嗎?

公職人員被留置後一定會判刑嗎?

公職人員留置後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壓在被調查公職人員心裡邊的大石頭:一旦被判刑,開除黨籍是必然的,很有可能公職也保不住,相關待遇就更不用說了;也是監察機關辦案人員頭頂上的緊箍咒:把人給留置了,結果移交不出去,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那是對審查調查組工作的否定,不僅丟面子,甚至還可能被追責。

先不討論現實狀況如何,且看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一、留置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不一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可以對被調查人實施留置的具體情形:“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定、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可見,留置的前期條件是: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涉嫌犯罪這個好理解,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是什麼意思呢?

參照相關規定,

”嚴重職務違法“指根據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事實及證據,被調查人涉嫌的職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被給予撤職以上政務處分。

我們知道,政務處分的種類有

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二十四個月)、撤職(二十四個月)、開除

六種,只要被調查人涉嫌的職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被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就可以依法採取留置措施。

由此可見,留置被調查人後,不一定就非得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可以只給予被調查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二、追究刑事責任就一定要留置嗎?

不一定!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且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或可能逃跑、自殺,或可能串供,或可能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所謂“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

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違法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違法犯罪事實是被調查人實施;3。證明被調查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部分違法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違法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違法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違法犯罪行為的事實。辦案實踐中,被調查人貪汙受賄數筆錢款,監察機關通常只要查實其中一筆(超過3萬),即可辦理留置措施!

”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重要問題是指什麼?

指對被調查人涉嫌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在定性處置、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響的事實、情節及證據。

由此可見,

如果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及證據已經查實,並且沒有“需要進一步調查的重要問題”,那就沒有必要採取留置措施。

三、留置必須滿三個月嗎?

不一定!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