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提請二審:四種情況監察機關可依法留置

留置取代“兩規”,監察機關將獨立行使監察權。而為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凍結的財產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12月22日,監察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

監察法(草案)提請二審:四種情況監察機關可依法留置

監察機關將獨立行使監察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提交的關於監察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寫明,對於有關方面提出的涉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問題,將抓緊對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進行研究修改。

草案明確提出了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的規定。草案提出,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應當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而監察機關如何產生的,草案也予以了明確。報告提到,中央紀委機關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均規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任免。試點實踐來看,這種任免方式比較好。因此,草案作出規定,監察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監察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中國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監察委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什麼呢?草案提到,監察機關依照法律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調查。對於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此外,監察機關還要對違法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此外,還要向監察物件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而從事監察工作的人員,草案規定國家施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等級設定、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可能逃跑、自殺等四種情況 監察機關可依法留置

草案規定,如果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存在四種情況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這四種情況報告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但是,留置措施的規範性,也在草案中得以體現。

草案增加相應規定,留置場所設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果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草案還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此外,監察機關還應該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而被留置人員如果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兩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 凍結財產查明與案件無關三日內解凍退還

為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草案增加相應規定。草案提到,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而凍結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此外,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搜查。搜查時,應出具搜查證件,並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而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草案還提到,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檔案和電子資料等資訊。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監察機關應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損毀或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專門封存保管。而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此外,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可以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如果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檢察院依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此外,監察機關還要對監察物件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如果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利益衝突職業

為加強對於監察人員的監督,有地方在此前審議時提出為體現“打鐵必須自身硬”,自2014年以來,中央紀委和省級紀檢機關均設立了幹部監督室,強化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建議在草案中明確。草案因此規定,監察機關透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檢察隊伍。

此外,草案還提出,對於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登記備案。如果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草案還規定,如果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存在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監察物件、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有求其迴避。這四種情況包括是監察物件或檢舉人近親屬的;擔任過本案證人的;本人或他的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草案規定,將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若是監察人員辭職或退休,草案則提出要求,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北京報道

編輯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