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婚姻法與婦女婚姻家庭權利保護

法律是實現人權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調整婚姻家庭成員之間、其他親屬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利的重要民事法律,

也是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目前《婚姻法》修改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將社會性別分析方法納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會性別是基於可見的性別差異之上的社會關係要素,是表示權利關係的一種基本方式”。而“社會性別分析方法則是指把社會性別當作分析的關鍵範疇的理論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現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專家建議稿,我們不難發現它們確實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條款,卻使婦女在事實上處於與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受到損害。例如,現行《婚姻法》第13條,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過於原則、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濃厚的“人法”特點,忽視了財產關係是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忽視了財產權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礎。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規定無法解決對實際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的財產平等權、特別是離婚婦女和寡婦財產權的保障。又如“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和世婦會“行動綱領”中均對針對婦女的暴力做了明確的說明,反對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當今世界的一個重要話題,家庭暴力不斷強化著對婦女在政治、經濟上和社會、家庭中的種種歧視。所謂“家庭隱私權”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反對家庭暴力卻隻字未提。再如,專家建議稿中關於“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權”的規定,很明顯地缺少性別意識。生育權應賦予婦女,其原因:子女孕育雖由於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兒的整個孕育過程、生產過程均是由妻獨自完成的,婦女承受了巨大的身體的、精神的壓力和痛苦。同時生育權賦予婦女的精神是與有關國際條約(我國已簽約)相一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應充分協商,如果雙方互不諒解,達不成協議,夫妻可以透過離婚,另覓願意生育的配偶,實現個人的生育自由權。但是不可以因為想要孩子而強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墮胎。《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將生育權賦予了婦女,而專家建議稿的規定從表面上看確實規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權,但在實際上卻否定了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權,因而事實上剝奪了婦女的生育權,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由於歷史的、社會的等原因,從總體上講,婦女仍然處於弱勢,在制定法律時如果不作任何性別分析,不對婦女作出特別保護,而只是一味強調所謂男女平等,就難免在實際上助長事實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劇。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及婦女權益保障。

1997年以來《婚姻法》修改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對婚姻法若干難點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現僅舉幾例說明:

(一)無效婚姻制度與婦女財產權的保障。

專家建議稿中規定,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不適用法律有關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適合法律有關共同債權、共同債務的規定。許多學者對此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此規定(1 )脫離中國國情,目前我國,特別是邊、遠、少地區由於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很多,個別地區達到結婚人數的70%左右,如此簡單處理,解決不了社會實際問題;(2 )此項規定完全缺乏性別意識。此種無效婚姻中的婦女往往是文化水平低,根本無經濟能力的,按一般共有原則處理財產對婦女的權益是極大的損害,不僅會造成經濟上的貧困而且還會嚴重影響其婚姻自由權,極有可能產生該婦女為生存再次陷入不幸的婚姻。有學者認為,對無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可參與1989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 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式,妥善分割,從而在實際上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二)離婚婦女的權益保障問題,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

1、關於離婚後婦女的房屋居住權問題。 現行司法解釋和專家建議稿的立法建議均顯得保護無力。有人提議應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權中作出住宅居住權的規定,以較徹底地解決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歷史遺留問題,改善婦女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困難。

2、關於離婚時有過錯配偶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的規定。 專家建議稿中規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對此規定有人認為這是有責離婚主義,違背離婚自由原則。但大多數人贊同,因為損害賠償原則並不是以不準過錯方離婚為前提,而是對受害方的一種法律救濟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們在受到侵害後無論在肉體上,還是精神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對她們進行金錢的補償,一可治療傷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撫慰其精神上的損害。是對婦女權利的一種有效的保護方法。

(三)關於夫妻對子女平等的親權和監護權的問題。

據有關部門的調查,目前社會上流浪兒越來越多,這些流浪兒中父母離異或單親家庭父親(或母親)再婚的佔絕大多數,也有一些孩子因學習壓力過大或家庭教育方式簡單粗暴而離家出走。父母作為最初的啟蒙教師的不負責態度,是使兒童流落街頭的最主要的原因。現在由於現行《婚姻法》關於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規定的過於簡單、原則以及其它種種原因,父母或者過於溺愛子女,或者放任自流,或者非打即罵過於嚴厲,或者遺棄女嬰;而離婚父母或者爭搶子女,或者雙方均丟棄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發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現象增多。鑑於此,為了保護兒童特別是女童的合法權利,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平等的親權和監護的權利和義務,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