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屋遭強拆後有哪些賠償?至少有這些

徵地拆遷中很容易發生矛盾、糾紛,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因補償不合理所引起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於被徵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可實踐中,有的被徵收人在看到補償標準後往往會覺得不合理,於是便拒絕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但徵收方為了儘早完成徵收工作,實現徵收目的,通常會在被徵收人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采取一系列逼遷行為,比如對被徵收人家裡斷水、斷電,挖斷周邊道路,恐嚇威脅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甚至是直接強拆被徵收人房屋等。

2022年房屋遭強拆後有哪些賠償?至少有這些

事實上,合法建築被徵收方強制拆除並非個例,但是這裡凱諾律師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如果強拆行為是在沒有獲得法院允許,被徵收人沒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發生的,那麼強拆行為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相關部門需要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倘若被徵收人在收到補償安置決定後並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補償決定啟動法律程式的話,那麼徵收方若想拿到土地,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得擅自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實踐中,如果徵收方在未獲得法院允許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房屋,那麼建議被徵收人可以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給予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的一切損失。

那麼房屋被強拆後,被徵收人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呢?賠償標準是什麼?

事實上,房屋被強拆後被徵收人究竟能獲得哪些賠償,在今年的5月1號之前是沒有具體的賠償範圍的,也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但是自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房屋被強拆,如果賠償,賠償標準是什麼就有了明確規定。

在新《規定》施行之前,強拆如何賠償都是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之規定進行賠償的,但具體怎麼賠償都是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並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和範圍。。

但自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後,不僅明確了強拆房屋後的賠償標準,還明確了具體的賠償範圍,進一步保障了廣大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賠償範圍,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的第二十九條規定,

下列損失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一)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二)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三)透過行政補償程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房屋被違法強拆後,給予被徵收人的賠償除了被徵收房屋價值的損失、安置補助費、搬遷費之外,還應當賠償當事人停產停業損失費、停產停業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如留守值班職工人員的工資、水電費、保管費、承包費、合理的房屋場地租金及維繫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其他基本開支)以及應當依法獲得的拆遷獎勵費、補貼等。

實踐中,如果徵收方以各種理由不予搬遷費、獎勵費、補貼等,那麼則是不合法的,其賠償則無法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此時,作為被徵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再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關於賠償標準,《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則是這樣規定的,

違法徵收徵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徵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於被徵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簡單點來說就是,合法房屋被強拆後,被徵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的,法院判決給予被徵收人的賠償是不能低於被徵收人依法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

法院法規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就是在於被徵收人的基本權益不受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徵收方能依法行政,減少徵地拆遷糾紛。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違法強拆後,被徵收人若想盡快解決徵地拆遷糾紛,拿到賠償,一定要及時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房屋強拆前後的照片、錄影以及談判時的錄音、房產證,拆遷時中徵收方釋出的一些檔案等,然後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