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女子捕捉野生“三有”動物,破壞生態環境,非法狩獵被抓

#頭號週刊#導讀摘要:江蘇農村女子去四川捉蟾蜍,提取蟾酥3000元/斤,並且集眾多人捕捉,破壞生態環境,獲非法狩獵罪被抓。

江蘇女子,姓姚,到四川鹽亭農村朋友謝女士家中,晚上活動多名村民,頭戴頂燈,手戴防護手套,到野外房前屋後、溝渠路邊、農田耕地,大量捕捉蟾蜍,當地人叫癩蛤蟆,以1元一隻收購。

姚某在朋友家,一旦收購到蟾蜍,當即提取蟾酥,再將受傷的蟾蜍放生,將提取的蟾蜍,以2500~4000元一斤的價格,賣給江蘇一男子蟾酥收購商。

農村女子捕捉野生“三有”動物,破壞生態環境,非法狩獵被抓

據媒體訊息,姚某和謝某,從今年5月份開始,先後在鹽亭縣內的玉龍、西陵和高渠等鄉鎮晚上大量捕捉蟾蜍,並且發展了多名村民晚上外出捕捉。

姚某和謝某一旦收購和捕捉到的蟾蜍,現場提取蟾酥,以不同的質量和不同的價格,賣給江蘇蟾酥收購商,牟取暴利。

據統計,姚某、謝某等一行人,一共在鹽亭縣內捕捉到8000餘隻蟾蜍,按照每隻100元來計算,非法狩獵,涉案金額80餘萬元,是非常大的案件。

農村女子捕捉野生“三有”動物,破壞生態環境,非法狩獵被抓

據相關人士介紹,蟾蜍俗名癩蛤蟆,是兩棲類野生動物,形狀像青蛙,形體比青蛙要大2~3倍,一隻蟾蜍,每天能捕食害蟲2000~3000只,是捕捉害蟲的高手,是一種對農業生產非常有益的野生動物。

當姚某謝某等人,捕捉到的野生蟾蜍以後,便使用鋼製工具,刮下蟾蜍身上的特殊汁液蟾酥後,遍體鱗傷,便再放生。這樣被提取蟾酥的蟾蜍,因傷口感染嚴重,往往在不多久而死亡,嚴重地影響了生態環境,破壞了野生動物。

農村女子捕捉野生“三有”動物,破壞生態環境,非法狩獵被抓

我國《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又據我國《刑法》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獲悉,非法捕捉野生動物,數量達到20只(頭)以上的捕捉者,就構成了涉嫌非法狩獵犯罪行為,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姚某、謝某等人私自非法捕捉狩獵野生癩蛤蟆,涉嫌構成非法狩獵罪,應該接受法律的懲罰和制裁,是罪有應得,自取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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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野生蟾蜍是我國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三有動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資源,對生態環境有非常大的影響作用,是農作物的守護神,是農作物害蟲的天敵,對農業生產是有非常大的有功之物。因此,野生蟾蜍(癩蛤蟆)就是絕對的禁止捕捉獵獲的,應該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保護。這起捕捉野生蟾蜍(癩蛤蟆)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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