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強姦,辯護律師陳述4點證據,證明其無罪

案例回顧:

2021年6月,男子江某在某酒樓吃完飯後,邀請相熟的酒樓服務員陳女士,一起出去喝茶,陳女士點頭答應後,江某隨後便駕車載著陳女士,來到了某賓館二樓的茶餐廳。

兩人一邊喝茶一邊聊天,可謂相談甚歡,大約半個小時過後,感覺不盡興的江某詢問陳女士要不要到某大排檔吃宵夜,陳女士欣然應允。

隨後,江某又聯絡了另外兩位好友,一行四人來到某大排檔後,點了一堆啤酒,邊喝邊聊直至次日凌晨1時許。酒足飯飽後,兩位好友先行離開,而江某則帶著醉醺醺的陳女士,就近在某賓館開了一個房間。

進入賓館房間後,兩人隨即便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情。第二天早上,兩人酒醒後,男子江某承諾送一部手機給陳女士,隨後便開車將陳女士送回了家。

然而,男子江某事後卻又爽約,遲遲不肯送手機,陳女士見狀,便於事發後的第三天,以自己遭到強姦為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警方隨後迅速便將江某抓捕歸案。

最終,男子江某因涉嫌強姦罪被當地檢方提起公訴。不過,在法庭上,江某的辯護律師卻列舉陳述了4點證據,表明事發當晚女方系自願,男子江某並不構成強姦罪。

而法官在經過仔細審理後,最終採信了辯護律師的觀點,並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依法判決男子江某無罪。

男子被控強姦,辯護律師陳述4點證據,證明其無罪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檢方為何認定男子江某構成強姦罪呢?

對於檢方的觀點,本文整理如下:

1、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2、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

司法實踐中,用酒灌醉婦女實施侵犯,或者趁婦女處於醉酒狀態實施侵犯,均屬於強姦罪當中的其他手段之一。

3、本案中,男子江某趁陳女士處於醉酒狀態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情,屬於強姦罪當中的其他手段,即趁婦女處於醉酒狀態實施侵犯。

因為陳女士醉酒後,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男子江某在此等情況下,與其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情,屬於趁人之危,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因而構成強姦罪。

男子被控強姦,辯護律師陳述4點證據,證明其無罪

那麼,現在問題又來了,本案中,辯護律師究竟陳述了哪4點證據,最終得到了法官採信,判決男子江某無罪呢?

對於辯護律師陳述的4點證據,本文整理如下:

1、事發當晚,賓館的監控錄影顯示,男子江某與陳女士是相互攙扶著一起在酒店前臺開的房間,而並非男子江某架著醉酒的陳女士獨自開的房間。

也就是說,事發當晚,兩人入住賓館時,陳女士雖然看上去喝醉了,不過神志還是清醒的,對於開房一事,是知情且自願的。

另外,監控錄影還顯示,兩人在進入賓館房間前,並沒有出現任何反抗和拉扯的行為,也就是說,陳女士對於和江某住同一個房間,並沒有表現出抗拒。

綜上所述:事發當晚,陳女士對於與江某賓館開房一事,是知情且自願的,而且對於與江某入住同一個房間,亦是自願。

男子被控強姦,辯護律師陳述4點證據,證明其無罪

2、兩人在賓館房間裡,雖然的確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情,不過雙方都屬於自願,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表明當晚陳女士受到了脅迫。

因為陳女士如果不願意的話,肯定會做出反抗,可是現有證據表明,陳女士不僅身上沒有任何的傷痕,而且就連當時所穿的衣服都沒有任何的破損。

雖然當晚陳女士的確喝醉了,不過從賓館監控錄影可以看出,陳女士當晚的神志還是非常清醒的,因此如果不願意的話,是有能力做出反抗的。

綜上所述:事發當晚,兩人雖然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情,不過神志清醒的陳女士並沒有做出反抗,系自願行為。

男子被控強姦,辯護律師陳述4點證據,證明其無罪

3、事後的第二天早上,陳女士醒來後,無論是言語還是行為,都顯得非常的平靜,並沒有表現出異常,這也表明對於兩人之間發生的事情,陳女士是出於自願的,並不感到後悔。

因為如果陳女士並非出於自願的話,按照常理來說,醒來後一定會痛哭流涕,或者嚴詞斥責男子江某的所作所為,甚至打罵男子江某,並且會立即打電話選擇報警。

可是陳女士早上醒來後,並沒有以上這些行為,相反,陳女士不僅顯得非常的平靜,而且還讓男子江某開車送她回家。

綜上所述:從事後陳女士的態度可以看出,對於酒後與男子江某發生的事情,陳女士並不感到後悔,系自願的。

男子被控強姦,辯護律師陳述4點證據,證明其無罪

4、陳女士在事發後的第三天才選擇報警,動機非常的可疑,現有證據表明,陳女士其實並非是由於遭到強姦而選擇報警。而是“另有他因”。

因為,如果陳女士果真是因為遭到強姦而選擇報警,為何事發後沒有立即報警,而是選擇在第三天才報警處理。

其中的緣由,其實是因為男子江某事後曾承諾送一部手機給陳女士,可是最後卻爽約沒給,陳女士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於是一氣之下,才謊稱自己遭到了強姦,選擇報警。

綜上所述:陳女士報警的真正動機,其實是氣不過男子江某欺騙了她,想要給江某一個教訓,而非是由於遭到了男子江某的侵犯。

男子被控強姦,辯護律師陳述4點證據,證明其無罪

結語:

本案中,檢方認為男子江某趁陳女士處於醉酒狀態,與其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情,屬於強姦罪當中的其他手段,因而構成強姦罪。

對此,江某的辯護律師列舉陳述了4點證據,證明本案中女方屬於自願,江某並不構成強姦罪,而律師的4點證據概括起來便是:

1、事發當晚,陳女士雖然處於醉酒狀態,可是透過賓館的監控錄影可以看出,陳女士神志比較清醒,對於與男子江某開房併入住同一個房間,是知情且自願的。

2、兩人的確在賓館發生了不該發生的事情,可是現有證據表明,陳女士在神志比較清醒的情況下,當時並沒有做出反抗行為,因此係出於自願。

3、事情發生後,陳女士顯得很平靜,並沒有表現出異常,從陳女士的事後態度可以看出,對於與男子江某之間發生的事情,陳女士並不感到後悔,系出於自願。

4、陳女士的報案動機值得懷疑,不足以採信。因為其報案的真正原因並非是由於遭到了強姦,而是由於男子江某的爽約行為激怒了她 ,因此她才謊稱自己被江某侵犯。

最後,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對於本案,你們又有哪些不一樣的觀點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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