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從《大誥》入手,談談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明刑什麼什麼

“明刑弼教”——從《大誥》入手,談談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朱元璋

朱元璋作為明代開國皇帝,在中國歷史上作為皇帝是很有作為的。主政後尤其注重吏治,

針對明初官員怠政、貪汙氾濫的情況,他親自編訂《大誥》,其特點是融案例、峻令和對臣民的訓戒於一體的政令。並提出“戶戶有此一本”的要求

,朱元璋透過審理編訂一段時間內的案件,以此告誡眾軍民不要重蹈覆轍。

可以想到,《大誥》在洪武年間,是國家頒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御製”檔案,與《大明律》共同成為洪武時期官府量刑的標準。但在朱元璋去世之後,《大誥》便被棄置不用,不久就散佚了。但是朱元璋透過《大誥》所實行的嚴刑峻法制度,

卻在一定程度上整頓了明初軍民渙散瀆職腐敗等問題

,為後期“

永宣盛世

”的到來揭開了序幕。

一、朱元璋頒行明《大誥》的宗旨與過程

1、《大誥》的目的

《大誥》 的名稱,原出古籍《尚書》,記敘的是周公東征殷商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誠。“大誥”二字,即“

陳大道以誥天下

”之意。朱元璋將御製聖書”冠以“大誥”之名。其動機是“

警誠臣民,永以為訓

。”“今朕復出是誥,大播寰中,敢有不遵者,以罪罪之,具條於後”。

這可以從朱元璋在《御製大誥》首編寫的序中,看到他頒行《大誥》的用意。他說,昔者元處華夏,

但卻沒有一點華夏的風華禮儀,九十三年之治,倫理盡喪,華風論沒,彝道傾頹

。於是朱元璋痛心疾首,嘆日:“嗚呼?果朕不才而致是歟?抑前代汙染而有此歟?然況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 ”

“明刑弼教”——從《大誥》入手,談談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大誥》

在朱元璋看來,天下諸司官吏屢受誅戮而犯罪不止,是受元代彝道傾頹的腐敗風氣汙染的結果,

是由於"人心不古”造成的

。他所以頒行《大誥》是為了臣民

從“害民事理”中吸取教訓,恢復和堅守“華夏之儀”,即封建的倫理綱常,這樣就能“養之為福”

。否則,便要以《大誥》為依據,用嚴刑峻法糾正錯誤。由此朱元璋頒行《大誥》的用意是:

以規範條目教化臣民,以嚴刑峻法規範臣民。

2、《大誥》頒行的過程

《大誥》不是單獨的一篇文誥,而是由四部分構成。分別是於洪武十八年冬作序的

《大誥》

七十四條、十九年春作序的

《大誥續編》

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已作序的

《大誥三編》

四十三條以及二十年冬編定的

《大誥武臣》

四部分。

在《初編》頒行後不久,朱元璋就不滿意它的效果,又頒佈了《續編》。他指出:很多人對於《大誥初編》都不以為意,並沒有起到規範教化的作用。且

《初編》著臣強調打出貪官汙吏、對治民事理有所疏忽

,於是短短半年後,《續編》就出來了。《續編》除了繼續

申明以重典整肅吏治外,新增加了一批治理下民的條目

,內容較《初編》更為豐富,其意在強化對臣民的統治。

《續編》頒行未幾,朱元璋又頒行《大誥三編》,

加強了嚴刑峻法

。他認為《續編》的發行對於君子來說是坦然無憂的,然“頑兇之人,不普之心猶未向化”。“巨惡之徒, 尚以為不然。中惡之徒,將欲遷善而不能。”於是,“復出《誥》以三示之”。

《誥武臣》是前三編誥文釋出之後,

於洪武二十年底專門為軍官們頒行的

。在《大誥武臣序》中,他闡述了頒行《大誥武臣》的動機是:

軍官們都是些“畜生" ,“害得軍十分苦楚”,

並說似這等愚下之徒,我一個年老體弱的人,不管怎麼說得氣喘吁吁,除了氣到自己,都是沒有用的。所以特將不才無籍、殺身亡家亡名之徒,條陳於後。如

果違反《大誥》,無論老幼,都治其罪。

“明刑弼教”——從《大誥》入手,談談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由以上可見,朱元璋《大誥》的目的,是在於

“瞥誠愚頑"、“ 懲創奸頑"

。他作為明王朝的開國皇帝,在實現中國統一,

恢復發展社會經濟及奠定明代一些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都有不可磨滅的功績,不愧是一位有作為的地主階級政治家。

二、《大誥》中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大誥》作為一種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種刑法,同歷代封建法典比較,有三個最鮮明的特色:

一是“明刑弼教”,二是律外用刑,三是重典治吏

。“明刑弼教“ 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的出發點和思想基礎,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是“明刑弼教”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內容。三者融為一體,構成朱元璋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共同體現著《大誥》的基本精神。

1、重典治吏,整頓官民,嚴鎩貪墨

明代初期,經過長期戰亂,民生凋敝;蒙元之時遺留的種種不良風氣大行其道,

例如官員瀆職枉法豪強佔有土地、躲避稅收兵役等行為,極大地影響了當時社會的穩定。有元以來,買官賣官,兼併土地處處可見。

在《大誥》推行之前曾發生過一系列的大案,包括洪武九年“空印案”,十三年“胡惟庸案“,十八年“郭桓貪汙案”國,等等,株連送命者數萬人。

朱元璋因此意識到整頓吏治,特別是國正官員與民眾兩大人群的風氣是極其重要的,他認為“胡元”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

朱元璋堅信要杜絕發生如此重大的社會事件,必須透過嚴苛的律法約束自己的臣民。因而四篇《大誥》列舉的各種案例、大多是屬於懲治官吏方面的。

側重打擊貪官汙吏

朱元璋認為“喪亂之源,在於驕逸”。

因而他對於貪汙奢侈深惡痛絕

。在反貪汙瀆職的監察方面,

朱元璋賦予群眾監督的權利

——百姓可以根據官員的作為做出評,,以“列姓名具狀”的形式直接呈遞中央,也可以組隊捆縛有罪之官員直接進京,由皇帝親自審問。

這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

大誥》中就有河北灤州縣官貪汙不法,被農民趙罕晨等人捆綁進京的記載,樂亭主簿汪鐸在途中阻攔,也被捆綁進京受到重刑。

“明刑弼教”——從《大誥》入手,談談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皇帝不僅保證了人民進京監督的權利,

還規定在農民進京沿途阻擋的官吏也要受到重刑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發動了群眾,對諸級官員形成了一定的監督作用,

也是洪武年間有特色的施政方針,並且這種思想在現代廉政建設當中也有一定的意義

但是這種

“以民治官"也存在著許多侷限性

,首先是當時的百姓,特別是地方的百姓,文化程度不高,可以想見將監察權交給這樣的群體所帶來的混亂;其次是執法程式的混亂,百姓可以越過地方和州府級別的官員直接進京告狀,

在明初的南京到處可以看見農民捆縛貪官進京的人群,這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

,也導致很多士子因懼怕受罰,拒絕入仕。最重要的是,百姓的得失與底層官吏息息相關,但卻無法介人中高階層官員的貪腐,明初高階官員私下裡的貪腐交易猖獗,而農民

“列姓名具狀”

的往往都是底層官吏。

2、律外用刑

所謂律外用刑,

是指君主置當時的法律於不顧,在法律之外任意採用各種殘酷的刑罰手段,處置罪犯

。朱元璋在《大誥》中公然把律外用刑合理化,倡導對臣民治以種種苛刑峻法,這在中國歷史上是罕見的。

《大造》作為一部刑典,其量刑是非常嚴苛的。朱元璋提到:“

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

。”這種“重”既表現在刑法殘忍無道,

也表現在量刑與《大明律》不符甚至遠高於《大明律》的情況。明初的廉政建設和血腥的刑罰是分不開的。

首先是諸刑非常嚴酷,且處置具有隨意性。史書殘忍的字眼在明初都能見到,如人口遷於化外、斬指去髕骨斷手、閹割,乃至於斬首、凌遲滅族等等。其次,

朱元璋時期的刑法也相較明律大大加重了,許多原本應處以杖刑的犯罪大多被加重至死刑。

“明刑弼教”——從《大誥》入手,談談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朱元璋發明酷刑,剝皮實草

3、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是《大浩》的第三個重要特色。這是朱元璋頒行《大誥》的基本動機,

也是也倡導律外用刑和重典治吏的理論基礎

“明刑粥教”

一語,源於《尚書·大禹讀》。原文日: ”明於五刑, 以弼五教”。後人概括為“明刑弼教”。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治理天下要以刑為主,教育為輔。儒家學說創始人孔孟作過大量論述,主張“為政以德“,“敏人以倫” ,反對“不教而殺”。直至明清,歷朝歷代把“德主刑輔”規定為立法與司法活動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說,

教化應重於刑罰,德為刑綱,刑受德的制約。刑始終處於輔助地位

宋代以後,情況發生了變化。著

名理學家朱熹從“禮法結合”上,對“明刑弼教"思想作了新的闡發。

首先,朱熹雖然也承認教化與刑罰有本末之分,

但他著重強調在治國中要二者同等重要的思想

。在闡明教化、刑罰與“三綱五常”內在關係的基礎上,著重指出維護封建綱常,刑與教化兩者不可偏廢。

第二,

朱熹強調了刑對改化的作用

,駁斥了那種只重教而不重刑的觀點。指出::“如何說聖人專意祗在教化,刑非所急?聖人故以教化為急,若有犯者,須以以刑治之,豈得置而不用!”又說:“教之不從, 刑以督之,懲一人而天下人所知勸戒,所謂闢以止闢。”

第三,

朱熟認為實施教化與刑罰

,二者誰先誰後,誰緩誰急,要根據實際需要而定,不一定拘泥於“先教後刑”的模式,

而必須服從於維護“三綱五常”這個“治道之本。

經過朱熹的闡發,“明刑弼教” 增添了新意,使中國法制的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明刑弼教”也就是同“輕刑”主張相聯絡的發展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風行於封建社會後期的“明刑弼教”思想,

其立意是重道德而不輕刑罰,還明確地包含和體現了“刑罰立而後教化行”的思想

“明刑弼教”——從《大誥》入手,談談朱元璋的政治法律思想

朱熹

這一思想被朱元璋大加尊崇和宣揚。一部《大誥》就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寫成的。倡導“明刑弼教“是朱元璋完善封建法制理論、強化重典之治的需要,

《大誥》則是他宜揚和實戰這一法律主張的歷史記錄

三、總結

在中國法制史上,明《大誥》以其別緻的編纂體制,新穎的“ 明刑弼教”思想,酷烈的律外用刑和以重典整飭吏治而著稱

。朱元璋之所以推行《大誥》以及為推行大誥所採取的一系列非常性揩施,這在政治上體現了他的

猛烈之治

《大誥》峻令盛行於洪武,延續於永樂,到洪照、宣德時已被擱置不用。明太祖苦心經營的

“萬世之法"

,其死後不久便短命而廢,這是他本人始料不及的。

然《大誥》峻令酷濫無比,必然不能長久推行

,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必然結局。

參考文獻

1、《從明《大誥》看朱元璋的政治思想》

2、《從《大誥》看朱元璋時期的“重典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