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妻子通姦,與對方毆打致其死亡該當何罪?

2015年3月16日上午7點左右,丁志剛的妻子胡某到敬老院去找丁某來給她剷土,傍晚時分,胡某與丁某上床發生關係時,恰巧丁志剛從龍角打石頭回家,回家的時候看到家門是關著的,就用腳把門踢開,看見臥室裡面床上胡某和丁某在發生關係。

發現妻子通姦,與對方毆打致其死亡該當何罪?

丁某一看丁志剛就往床底下鑽。丁志剛說“你太欺負人了,欺我三代人”,於是撿一根棒子進屋就開始打妻子的左大腿三棒,右手背打了一棒。後又將床下的丁某拖出來用腳踩在丁某的肩膀上,用木棒朝他的右眼打了一棒,同時用木棒打丁某的陰部、臀部、大腿,打了幾棒之後,丁某就躺在地上一直在地上呻吟,丁志剛讓丁某滾出去,丁某慢慢地爬起來往外面走,剛走過家丁志剛牛圈處便倒下一直呻吟,過了一會便沒動靜了。丁志剛和妻子都過去檢視,發現丁某已經死了。

發現妻子通姦,與對方毆打致其死亡該當何罪?

之後,有人告訴丁志剛當時是其妻子和丁某是通姦而不是強姦,你把人打死了,是犯了死罪,丁志剛聽了十分害怕。次日晨,丁志剛回家後看到丁某仍然躺在地上,臉色蒼白,人沒有動靜,身上用毯子搭著的,當時丁志剛嚇得轉頭就跑,遂逃往他鄉。

2017年12月28日,被抓獲歸案。法院認為,丁志剛發現他人與其妻子通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發現妻子通姦,與對方毆打致其死亡該當何罪?

本案丁志剛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肯定是構成犯罪,但為什麼法院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呢?

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了故意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根本區別在於故意內容的不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具有殺人的故意,應認定故意殺人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他人身體健康受到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具有傷害的故意,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情境,也只能認定故意傷害罪。

發現妻子通姦,與對方毆打致其死亡該當何罪?

在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時,有時難以區分,應當對侵害行為置於當時的環境中瞭解和判斷,比如事情起因、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如何以及使用的工具及打擊的部位、實施方法等各方面因素進行考察、判斷,以用來判斷行為人當時的主觀心態,是主觀上是故意傷害他人還是想置於他人死地。當然,有時行為人故意內容難以確定的,比如,行為人用匕首擊他人要害部,既有傷害故意,又有間接殺人故意的,應按照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如果造成死亡結果的,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在本案中丁志剛因妻子與他人通姦,使用木棒打擊對方,可以推出丁志剛對他人有傷害故意,從上述案件的整個情況來看,丁志剛並不希望對方死亡,並無殺人的故意。所以最後法院認定丁志剛故意傷害丁某身體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